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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5 章 › 5.7 投資標準及限制目錄
5.7.1

投資標準及限制 · 投資管理

简体:投资标准及限制 · 投资管理Investment Standards and Restrictions · Investment Management

定義

投資管理規定,是強積金法例對強積金計劃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投資經理及其獲轉授人所訂明的資格、牌照、獨立性及轉授條件等一整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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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對投資經理的要求有五項:①主要投資經理須為在本地成立為法團、或經遷冊的投資管理公司,並擁有不少於1,000萬元繳足股本及不少於同額的淨資產;②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從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③須在其所管理或投資的金融服務及產品範疇具備所需資格與經驗;④須獨立於該強積金計劃/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受託人與保管人,也須獨立於保管人的任何獲轉授人;⑤其投資管理工作須遵守法例訂明的投資限制。

關於轉授:投資經理可把投資管理職能轉授出去,但須先取得受託人核准,而承接的公司或法團必須符合《一般規例》所訂明的規定。獲轉授人同樣須獨立於受託人、保管人以及保管人的任何獲轉授人。

這套規定的立法用意,是把「誰來管錢」與「誰來保管資產、誰來監督」在組織上分開,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管錢的一方有足夠財力、牌照與專業能力。考試上最常出現的具體數字是1,000萬元(繳足股本,且淨資產不少於同額),以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這一牌照類別。

概念邊界

這裏規管的是投資經理及其獲轉授人,不是受託人本身的核准條件,也不是保管人的職責。獨立性要求指向受託人與保管人一方,並非要求投資經理獨立於發起人或成員。轉授的批准權在受託人,不是積金局;而獲轉授人須符合《一般規例》的規定,並非可隨意指定。

案例

某核准受託人為旗下強積金計劃委任一家投資管理公司。該公司在本港成立為法團,繳足股本1,000萬元,淨資產亦不少於此數,並持有證監會第9類受規管活動牌照,團隊具備相關資產類別的經驗,且與該計劃的受託人及保管人並無關聯。其後該公司擬把部分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一家關聯的資產管理公司,須先取得受託人核准,並確認該承接公司符合《一般規例》的規定,且與受託人、保管人及保管人的獲轉授人均相互獨立。

常見考法

①直接考1,000萬元繳足股本及等額淨資產的數字;②考牌照類別是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③考獨立性的對象包括哪幾方(受託人、保管人、保管人的獲轉授人);④考轉授須取得誰的核准;⑤以陳述組合題混入「須經積金局逐項批准轉授」等錯誤說法。

易錯

把淨資產要求漏掉,只記繳足股本;把牌照類別記成其他號數;以為轉授須由積金局核准;以及忘記獲轉授人同樣受獨立性約束。另有考生忽略「主要投資經理須在本地成立為法團或經遷冊」這一本地化要求。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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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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