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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投资政策陈述书

繁體:投資政策陳述書Statement of Investment Policy

定义

投资政策陈述书是强积金法例要求就每一只成分基金、每一只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分别拟备并持续备存的文件,用以清楚交代该基金的投资安排,令运作保持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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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法例的要求是「一基金一份」:成分基金要有,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同样要有,而且不是写完存档就算,须一直备存。背后的用意很直接——成员应该能清楚看懂自己的钱投在哪里、承受什么风险、可以期望什么回报,而不是在资讯模糊的情况下作选择。

陈述书必须就该基金清楚交代以下各项:①它想达到的投资目标;②它可以买入的证券及其他资产属于哪些类别;③不同证券类别之间、不同市场之间各自占多大比重;④整个投资组合所采用的策略会带来什么风险;⑤整个投资组合预期可取得的回报;⑥买入、持有以至卖出金融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时所依循的政策;⑦该基金会不会把证券借出。

温习时可按三束来记:头一束讲「投什么、各投多少」(目标、资产类别、比重);中间一束讲风险与回报这一对;末一束讲衍生工具政策与证券借贷。留意最后一项问的只是「会否」借出证券,属披露层面;至于借出可以做到什么程度,是投资限制另行处理的事,两者不要混成一件。

概念边界

它是基金层面的投资安排说明书,与《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下向成员披露费用与表现的要求不同,也与法例订明的投资标准及限制分属两层:陈述书只交代该基金打算怎样做,不能凭它豁免任何法定投资限制。它亦不是成员个人的投资指示,更不是成员选择成分基金时填的表格。

案例

某成分基金打算把部分持仓借出以赚取额外收益。受托人在该基金的投资政策陈述书内,除写明投资目标、可买入的资产类别、股债及各市场的比重、策略带来的风险与预期回报外,还须说明该基金会进行证券借贷,并交代买入、持有及处置金融期货与期权合约所依循的政策。陈述书写明会借出,不代表可以随意借出;实际操作仍须守住法例对借出证券的上限,文件写法并不能取代法定限制。

常见考法

①以「以下哪一项并非陈述书必须列明的内容」考清单辨识;②问适用对象,正确答案是成分基金与核准汇集投资基金两者都要;③问订立陈述书的目的,落点在透明度;④多陈述组合题,把「只有成分基金须拟备」「陈述书可代替法定投资限制」「只须成立时拟备一次」等错误说法混入。

易错

最常漏掉的是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同样要有陈述书,只记住成分基金。其次是把清单中的「预期回报」错记成「保证回报」,或把「会否进行证券借贷」错记成要写出借贷比例。还有考生以为拟备一次便完事,忽略了法例要求持续备存这一点。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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