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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繁體:核准匯集投資基金Approved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APIFs)

定义

本节讲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成分基金若不以内部投资组合运作而投向汇集投资基金时,该基金须经的核准与认可程序,以及它可采用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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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两个子知识点一讲「谁批、依什么批」,一讲「以什么形式存在」,合起来回答同一个问题:成员的钱经成分基金流入下一层载体后,凭什么仍受保障。

5.5.1 是程序线。成分基金有两条路:自行直接持有证券(内部投资组合),或投向汇集投资基金。走后一条路,就要过两道关卡——积金局依《一般规例》及《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核准,证监会另行认可。证监会那一关要分情况:只向强积金计划发售的,按《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若属单位信托且同时开放给强积金服务提供者与零售投资者,则须按《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连同《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两套守则。核准与认可是两个机构、两套依据,不可互相取代。

5.5.2 是形式线。法例上可行的形式有保险单、单位信托、互惠基金三种,现时实际设立的只见单位信托与保险单。两种形式都须受香港法律管限,也都须获证监会依《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4条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分别在于保险单形式必须由获授权保险人签发且属类别G保单——为提供退休有关利益而设、附资本或回报保证的长期保险单——由于保证与保险人偿付能力挂钩,受托人须在要约文件中额外披露相关风险。

把两线并看:程序要求解决「合不合规」,形式要求解决「装在什么壳里」,而类别G保单这一点正好与 5.3.2b 保证基金的保证来源接上。

概念边界

本节规管的是成分基金「向下投资」的载体,不等同成分基金本身的核准,也不等同 5.1 的强积金计划注册;若成分基金以内部投资组合形式运作,根本不涉及本节。汇集投资基金本身并非成分基金,与 5.3 的成分基金种类分属两层。此处讲的是法律形式,不是投资策略或资产类别的分类,勿与保守基金、保证基金等种类混为一谈。

案例

某保险集团旗下受托人为计划新增一只保证成分基金,决定不自建投资组合,而把资产投入一只由集团内获授权保险人签发、属类别G的保单形式汇集投资基金,该保单为长期保险单并附资本保证。受托人须确认该保单已获积金局按《一般规例》及《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核准,并获证监会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4条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同时须在要约文件内额外披露与该保单形式相关的风险,例如保证须依赖保险人履行责任。若改投一只属单位信托、且同时向零售投资者开放的汇集投资基金,证监会一关便须按《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连同《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处理。

常见考法

本节题量不多但考点固定,多为机构配对与条文记忆。常考:汇集投资基金由哪个机构核准、哪个机构认可,选项常把两者对调;积金局核准所依据的文件名称;给出「单位信托+同时供零售投资者投资」情境问适用哪些守则;三种法律形式中哪种现时并未采用;类别G保单的签发人与保单性质;认可条文为第571章第104条;以及以保险单形式运作时受托人的额外披露义务。

易错

跨子知识点常错三处:一,把「核准」与「认可」的机构对调,或以为证监会认可后不必再经积金局核准;二,忽略双守则的触发条件,见到单位信托就答两套守则,忘了还须同时供零售投资者投资;三,以为只有单位信托才要取得第104条认可,漏了保险单形式同样要,并漏答要约文件的额外披露。另有考生误以为成分基金必然要投汇集投资基金,或把「互惠基金现时未采用」当成「法例不允许」。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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