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及經濟權益保險 ·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
简体:财产保险及经济权益保险 · 火灾营业中断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cuniary Insurance · Fire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定義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是一種經濟權益保險,就火災等受保危險造成的後遺財務影響(如毛利潤損失、額外費用、中斷期間工資)向被保險人作出補償,有別於賠付實物損害的火險。
詳解
保障範圍有三項:①受保危險所致的毛利潤損失(按保單定義);②因受保危險而必要且合理招致的附加費用,例如租用其他物業;③營業中斷期間支付的工資(有時併入毛利潤項內)。營業中斷保障也可連同其他實物損害保障購買,例如商業財產「全險」及水險保障。
保單措詞與火險單近似,幾乎承保同一組危險(火災、閃電等),但有兩個重點。一是實物損害附帶條件:若沒有實物損害保險保障同一位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相關實物損害保險人既不承認責任亦不賠付引致中斷的實物損害,營業中斷保單便不作賠償。其用意在於,若財產損失不獲保,保單持有人可能缺乏維修或回復原狀的資金,中斷期間因而拉長,營業中斷保單的賠款相應變大。技術上火災實物損害保單不必向同一保險人購買,但香港的保險人通常不願只承保營業中斷而不同時承保實物損害風險。二是保單說明書,當中最重要的是毛利潤的定義(與會計師慣用的定義不同)及適用於該保障的其他條款。
保費計算複雜:先以火險中建築物室內物件的費率作基本費率,再按保障涉及的時間因素加費。其他特點:該險種最趨時的名稱是營業中斷保險,亦稱後果損失保險或利潤損失保險;時間因素上,實物損害最重要的是事故日期,而營業中斷的損失分散在受保事故之後的一段時間,故須為中斷期間(即彌償期間)設上限,稱為最長彌償期間,可短至自受保事故日期起計3個月,也可較長如18個月,取決於個別風險特點及恢復正常營業水平的能力(例如重置專門設備所需時間);損失計算通常需專業會計師協助,做法是與上年度同期沒有中斷的收入等作比較,再就並非由受保事故引起的因素(如競爭加劇、爆發傳染病)作必要的趨勢調整。
概念邊界
它承保的是無形的財務利益而非有形財產,與火災實物損害保險分工明確:後者賠修復重置,前者賠中斷期間的利潤與費用。它不是獨立於實物損害保障而運作的險種——受實物損害附帶條件約束。保單所用的毛利潤定義由保單說明書界定,不等同會計上的毛利。中斷期間超出最長彌償期間的損失不在保障之內。
案例
香港一家零售商同時投保火險及火災營業中斷保險,最長彌償期間為12個月(假設)。廠房失火後停業數月,除貨物與裝修損毀外,還損失營業利潤,並須租用其他物業繼續經營。實物損害保險人承認責任並賠付了實物損害,實物損害附帶條件因而滿足,營業中斷保單可就毛利潤損失、租用其他物業的附加費用及中斷期間支付的工資作出賠償。計算時由會計師把彌償期間的收入與上年度同期未中斷時比較,再就期內爆發傳染病、市場競爭加劇等與火災無關的因素作趨勢調整。
常見考法
①它屬經濟權益保險而非財產保險;②保障三項內容(毛利潤、附加費用、工資)的辨認;③實物損害附帶條件的內容與設立目的、以及「技術上不必同一保險人/香港實務上通常一併承保」這組對比;④最長彌償期間的概念與3個月至18個月這組數字;⑤三個別稱(營業中斷、後果損失、利潤損失);⑥保費以建築物室內物件火險費率為基礎再按時間因素加費;⑦損失計算與趨勢調整的情境題。
易錯
把它當成財產保險;以為毛利潤按會計師慣用定義計算,忽略保單說明書另有定義;誤以為營業中斷保單必須與實物損害保單同一保險人(技術上不必,只是香港實務上少見分開);忽略實物損害保險人若不承認責任或不賠付,營業中斷亦不賠;把最長彌償期間與保單期間混為一談;忘記趨勢調整只針對並非由受保事故引起的因素。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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