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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4 财产保险及经济权益保险目录
1.4.1a

财产保险及经济权益保险 · 火灾营业中断保险

繁體:財產保險及經濟權益保險 · 火災營業中斷保險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cuniary Insurance · Fire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定义

火灾营业中断保险是一种经济权益保险,就火灾等受保危险造成的后遗财务影响(如毛利润损失、额外费用、中断期间工资)向被保险人作出补偿,有别于赔付实物损害的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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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保障范围有三项:①受保危险所致的毛利润损失(按保单定义);②因受保危险而必要且合理招致的附加费用,例如租用其他物业;③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工资(有时并入毛利润项内)。营业中断保障也可连同其他实物损害保障购买,例如商业财产「全险」及水险保障。

保单措词与火险单近似,几乎承保同一组危险(火灾、闪电等),但有两个重点。一是实物损害附带条件:若没有实物损害保险保障同一位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相关实物损害保险人既不承认责任亦不赔付引致中断的实物损害,营业中断保单便不作赔偿。其用意在于,若财产损失不获保,保单持有人可能缺乏维修或回复原状的资金,中断期间因而拉长,营业中断保单的赔款相应变大。技术上火灾实物损害保单不必向同一保险人购买,但香港的保险人通常不愿只承保营业中断而不同时承保实物损害风险。二是保单说明书,当中最重要的是毛利润的定义(与会计师惯用的定义不同)及适用于该保障的其他条款。

保费计算复杂:先以火险中建筑物室内物件的费率作基本费率,再按保障涉及的时间因素加费。其他特点:该险种最趋时的名称是营业中断保险,亦称后果损失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时间因素上,实物损害最重要的是事故日期,而营业中断的损失分散在受保事故之后的一段时间,故须为中断期间(即弥偿期间)设上限,称为最长弥偿期间,可短至自受保事故日期起计3个月,也可较长如18个月,取决于个别风险特点及恢复正常营业水平的能力(例如重置专门设备所需时间);损失计算通常需专业会计师协助,做法是与上年度同期没有中断的收入等作比较,再就并非由受保事故引起的因素(如竞争加剧、爆发传染病)作必要的趋势调整。

概念边界

它承保的是无形的财务利益而非有形财产,与火灾实物损害保险分工明确:后者赔修复重置,前者赔中断期间的利润与费用。它不是独立于实物损害保障而运作的险种——受实物损害附带条件约束。保单所用的毛利润定义由保单说明书界定,不等同会计上的毛利。中断期间超出最长弥偿期间的损失不在保障之内。

案例

香港一家零售商同时投保火险及火灾营业中断保险,最长弥偿期间为12个月(假设)。厂房失火后停业数月,除货物与装修损毁外,还损失营业利润,并须租用其他物业继续经营。实物损害保险人承认责任并赔付了实物损害,实物损害附带条件因而满足,营业中断保单可就毛利润损失、租用其他物业的附加费用及中断期间支付的工资作出赔偿。计算时由会计师把弥偿期间的收入与上年度同期未中断时比较,再就期内爆发传染病、市场竞争加剧等与火灾无关的因素作趋势调整。

常见考法

①它属经济权益保险而非财产保险;②保障三项内容(毛利润、附加费用、工资)的辨认;③实物损害附带条件的内容与设立目的、以及「技术上不必同一保险人/香港实务上通常一并承保」这组对比;④最长弥偿期间的概念与3个月至18个月这组数字;⑤三个别称(营业中断、后果损失、利润损失);⑥保费以建筑物室内物件火险费率为基础再按时间因素加费;⑦损失计算与趋势调整的情境题。

易错

把它当成财产保险;以为毛利润按会计师惯用定义计算,忽略保单说明书另有定义;误以为营业中断保单必须与实物损害保单同一保险人(技术上不必,只是香港实务上少见分开);忽略实物损害保险人若不承认责任或不赔付,营业中断亦不赔;把最长弥偿期间与保单期间混为一谈;忘记趋势调整只针对并非由受保事故引起的因素。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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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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