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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4 財產保險及經濟權益保險目錄
1.4.7

財產保險及經濟權益保險 · 保證書

简体:财产保险及经济权益保险 · 保证书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cuniary Insurance · Surety Bonds

定義

保證書是涉及被保證人、權利人與擔保人三方的正式書面合約,擔保人收取被保證人費用後,就被保證人履行其法定或合約責任向權利人提供財務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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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大多數保險合約屬簡單合約,不必以書面證明(實務上幾乎總是書面);保證書則是極為正式的合約類型。三方分別是被保證人、權利人和擔保人(或稱保證人)。保證書由保險人簽發,有時也由銀行簽發。

它與保險有本質區別:保險保障的是取得保險的那一方,保證書保障的卻是要求出具保證書的一方,而非付錢購買它的一方。若被保證人無論因何原因未能對權利人履責,權利人可向擔保人索取彌償,以保證金額為上限;擔保人賠付後有權依保證書條款要求被保證人償還。類型中最為人熟悉的是履約保證書:承辦商中標後可能須向合約委託人提交,保證依合約條款完成工程;涉及工程項目者也稱「工程保函」。

限制與不保事項方面,保險合約中普遍適用的不保事項及限制幾乎全都不適用於保證書索償。擔保人固然可選擇賠付或拒賠,此外還可對履約失責採取補救,例如借出資金讓被保證人完成工作,或在獲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協助下接管並完成餘下工程。

付給擔保人的款項不是保費,更恰當地稱為費用或收費,通常一筆過支付。其他特點:一般沒有續保這回事,受保證合約的完工期則可延長,技術上因保證書通常沒有到期日而無須續約;擔保人通常要求被保證人的董事、其母公司董事或其他他接受的人提供個人反擔保,以保障賠付後的追討;保證書必須以書面證明並經蓋章(蓋印)後發出,否則從未向保證人提供過代價的權利人無法取得索償權利,經典說法即須「簽署、蓋印及交付」,這些字眼通常也出現在保證文件內。保證書一般由保險人的忠誠保證或意外保險部門簽發。

概念邊界

保證書不是保險合約:保險保障投保方自己,保證書保障的是要求它的一方;付款稱費用而非保費,且是一筆過;一般保單的不保事項及限制在保證書索償中幾乎都不適用;它沒有續保、通常也沒有到期日。與忠誠保證保險的分別在於後者是僱主為自身損失投保的保險。未經簽署蓋印交付的文件,不構成有效保證書。

案例

某承建商投得一項工程後,按招標要求向合約委託人提交由保險人簽發的履約保證書:承建商是被保證人,委託人是權利人,保險人是擔保人,承建商就此支付一筆過的費用。保險人事先要求承建商的董事及其母公司董事提供個人反擔保。文件經簽署、蓋印並交付後生效。工程中途承建商資金鏈斷裂無法按合約條款完工,委託人遂向擔保人索償。擔保人可以賠付,也可選擇補救辦法,例如借出資金讓承建商自行完成,或在獲委任的建築專業人士協助下接管餘下工程。擔保人賠付後,依保證書條款有權向承建商追討,並可憑反擔保向提供者追索。

常見考法

①三方角色的名稱與對應關係,尤其「保障的是要求保證書的一方而非付錢的一方」;②與保險的區別(費用非保費、一筆過、無續保、無到期日、一般不保事項不適用);③履約保證書的定義與工程情境;④擔保人在索償時的選項,包括借款完成與接管;⑤「簽署、蓋印及交付」及反擔保的作用,常以「欠缺哪一步則權利人不能索償」出題。

易錯

最常見的錯誤是把保證書當作一般保險,誤以為付的是保費、可以逐年續保、也適用一般保單不保事項。其次是搞錯受保障對象,把被保證人當成受保障方。再者忽略蓋印這一形式要件——權利人並未向擔保人提供代價,若欠缺蓋印便無權索償;也常忘記反擔保是向擔保人提供、用以保障其追討。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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