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及經濟權益保險 · 財產「全險」保險
简体:财产保险及经济权益保险 · 财产「全险」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cuniary Insurance · Property “All Risks” Insurance
定義
財產「全險」保險是以「除明文除外者外,一切意外損失或損害均受保」為原則承保有形財產的險種,舉證責任分配上由被保險人證明意外損失、保險人證明除外責任適用。
詳解
這個險種推出時被認為相當大膽,因為它第一次把意外損失或損害納入保障,有時連事故的真正原因都不清楚仍可賠。要抓住它的核心邏輯——所謂「全險」不是逐項列明承保危險,而是反過來先全部承保、再由保單逐條剔除除外責任。由此產生舉證的分工:被保險人只需證明受保財產發生了意外損失或損害;保險人若要拒賠,就有法律責任證明某項除外責任適用。
保障範圍原本很窄,只針對個別指明的極為貴重物品,例如珠寶、皮草,早期甚至只賣給熟悉和可信賴的客戶。隨著競爭與市場發展,保障已延伸到廣泛的有形財產。作為獨立業務類別,它主要涉及個人擁有的私人財產,但對商業財產(尤其大客)承保「全險」現已非常普遍。
除外責任四類要背熟:①不可避免的損失,如損耗、折舊,因為必然發生所以不可保;②缺乏日常照顧,光線、害蟲、大氣情況造成的損害屬可預見、不可避免或本應以合理預防措施防止;③「標準的」除外責任,即戰爭、核風險及恐怖主義;④不合理的原因,包括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損失,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期間的損失(含被海關或其他有關當局沒收充公)。若保障包括不指明物件,相當可能適用比例分攤條款;當每件物品各有本身的保額時,比例分攤就不一定適用。
保費按保額的一定比率計算,並隨受保地區範圍而異,全球保障的保費自然最高。承保貴重物品常用約定價值:全損時不理會實際價值直接賠付保額,該保額或約定價值相當可能來自獨立而專業的估值。
概念邊界
「全險」不等於承保一切可以想像的風險,名稱加引號正是這個意思,損耗折舊、戰爭核恐等仍在除外之列。它與火險及附加危險保險的分別在於承保方式:火險是列明危險,「全險」是概括承保加除外。另外,家居、旅遊保單也可能以「全險」方式提供保障;員工偷竊、由火災引起的損害等屬其他險種範疇,不能一概推給「全險」。
案例
某私人客戶投保財產「全險」,為一枚珠寶以約定價值形式承保,保額由獨立而專業的估值確定。該珠寶在外出時不知在何處遺失,客戶說不出事故的真正原因。由於保單以「全險」方式承保,客戶只需證明受保財產發生意外損失,保險人若要拒賠就得舉證某項除外責任適用;此處並不涉及損耗折舊、光線害蟲、戰爭核恐或非法活動,故屬受保。因採用約定價值,全損時不理會實際價值而支付保額。反之,若該珠寶只是長期佩戴出現磨損,屬損耗、折舊的不可避免損失,不獲賠付。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問「全險」的真正含義與舉證責任落在誰身上;②除外責任的四類列舉,尤其考「損耗折舊」「光線害蟲大氣」「非法活動含海關沒收充公」是否受保;③保費根據,考按保額比率並隨地區範圍而異、全球最貴;④約定價值的效果——全損時不理會實際價值付保額;⑤比例分攤是否適用,考「不指明物件」與「每件各有保額」的分別。
易錯
最常錯的是把「全險」理解成毫無例外,忘了名稱用引號正是提示有除外責任。其次是舉證責任方向搞反,誤以為被保險人要證明不屬除外。第三是把比例分攤一刀切:只有在保障包括不指明物件時才相當可能適用,每件物品各設保額時不一定適用。還有人忘記「非法活動」的除外包含被海關或其他有關當局沒收充公。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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