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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1 章 › 1.4 財產保險及經濟權益保險目錄
1.4.1

財產保險及經濟權益保險 · 火災及附加危險保險

简体:财产保险及经济权益保险 · 火灾及附加危险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cuniary Insurance · Fire and Extra Perils Insurance

定義

火災及附加危險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就火災、閃電及有限度的爆炸等基本危險造成的實物損失或損害作出彌償,並可另付保費加保暴動、風災等附加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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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承保危險分四組。①火災:指本不該燃燒之物真的著火,且並非被保險人有意造成或安排(即無欺詐)。壁爐內按計劃燃燒的火不獲賠;但火星飛出引燃爐邊木塊,該木塊即屬保單所指的火燒燬損。只要近因是火災,煙燻、高溫及滅火用水的損害一併計入,救火時消防隊或他人合理造成的破壞亦獲保障。起火點不必在受保處所,鄰居失火令受保財產受煙、熱、水損同樣可索償。②閃電:其後有否引發火災皆保。③爆炸:標準火險單原把爆炸列為不保危險,但該除外條款訂明,家居用途的氣體或鍋爐爆炸所致損害不受此限。④附加危險:又稱特殊、類似或擴展危險,須另繳保費並於承保表列明,例如暴動及罷工、地陷及山泥傾瀉、風暴及颱風、車輛撞擊、飛機造成的毀損。

限制上設比例分攤條件,須足額投保,投保不足在賠付時受罰;基本三項危險少設自負額,某些附加危險則附有標準自負額;除外責任有戰爭、核事故、恐怖主義三項標準除外,另有其他項目,部分可作附加危險加保,並須留意火災發生時或其後的盜竊損失明訂不保。

保費以保額乘費率(百分率或千分率)計算:先按相對風險把財產分類訂出費率,再視乎樓宇高度、是否偏遠、消防設施等加減。另須注意:附加危險要選得合適;因有比例分攤,保額須充足;風險複雜或價值高時,保險人會安排風險檢驗以揭示當中的危險因素;承保多類財產時通常分列建築物、營業存貨、機器及其他物件的保額。

概念邊界

它保障的是有形財產的實物損失或損害,與保障無形財務利益的經濟權益保險(如火災營業中斷保險)分屬兩類。它屬列明危險式保單,與「所有損失除非明訂除外」的財產「全險」不同:全險下由保險人舉證除外責任適用。壁爐內有意的火、火災期間及其後的盜竊、被保險人欺詐引致的火,都不在其保障之內。附加危險須另繳保費並在承保表指明,未指明的不獲保。

案例

香港一名住宅業主為自住單位投保火險,同時為承按人及自身利益受保,並加保風暴與颱風。某夜隔壁單位起火,火未燒入其單位,但濃煙及消防員救火所用的水令天花與傢俬受損;其後有人趁亂進入單位偷走財物。理賠時,煙燻與水漬的近因既是火災,即使火在鄰近物業燃燒仍屬有效索償;但火災發生時或其後的盜竊損失屬明訂除外,不獲賠。若該單位保額明顯低於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條件會令賠款按比例扣減。

常見考法

①「火災」定義辨析,以壁爐、火星引燃木塊等情境判斷是否受保;②近因為火災時,煙、熱、救火水及消防隊合理造成的損害是否計入;③火不在受保處所燃燒仍可索償;④爆炸原為除外但家居氣體或鍋爐爆炸屬例外;⑤附加危險的別稱、例子及須在承保表指明;⑥三項標準除外與火災期間及其後盜竊的除外;⑦比例分攤與自負額的適用範圍;⑧費率因素及分項保額的四個類別。

易錯

以為一切爆炸皆保,忽略只有家居用途氣體或鍋爐爆炸才屬受保;以為火必須在受保處所燃燒才可索償;把救火水損或消防隊造成的破壞當成除外;誤以為火災後的盜竊屬火災後果而獲賠;把附加危險當作自動包含,忘記須另繳保費並在承保表列明;忽略基本保障通常無自負額、部分附加危險卻有標準自負額;保額不足而低估比例分攤的懲罰。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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