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简体:核准汇集投资基金Approved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APIFs)
定義
本節講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成分基金若不以內部投資組合運作而投向匯集投資基金時,該基金須經的核准與認可程序,以及它可採用的法律形式。
詳解
兩個子知識點一講「誰批、依什麼批」,一講「以什麼形式存在」,合起來回答同一個問題:成員的錢經成分基金流入下一層載體後,憑什麼仍受保障。
5.5.1 是程序線。成分基金有兩條路:自行直接持有證券(內部投資組合),或投向匯集投資基金。走後一條路,就要過兩道關卡——積金局依《一般規例》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核准,證監會另行認可。證監會那一關要分情況:只向強積金計劃發售的,按《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若屬單位信託且同時開放給強積金服務提供者與零售投資者,則須按《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連同《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兩套守則。核准與認可是兩個機構、兩套依據,不可互相取代。
5.5.2 是形式線。法例上可行的形式有保險單、單位信託、互惠基金三種,現時實際設立的只見單位信託與保險單。兩種形式都須受香港法律管限,也都須獲證監會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4條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分別在於保險單形式必須由獲授權保險人簽發且屬類別G保單——為提供退休有關利益而設、附資本或回報保證的長期保險單——由於保證與保險人償付能力掛鈎,受託人須在要約文件中額外披露相關風險。
把兩線並看:程序要求解決「合不合規」,形式要求解決「裝在什麼殼裡」,而類別G保單這一點正好與 5.3.2b 保證基金的保證來源接上。
概念邊界
本節規管的是成分基金「向下投資」的載體,不等同成分基金本身的核准,也不等同 5.1 的強積金計劃註冊;若成分基金以內部投資組合形式運作,根本不涉及本節。匯集投資基金本身並非成分基金,與 5.3 的成分基金種類分屬兩層。此處講的是法律形式,不是投資策略或資產類別的分類,勿與保守基金、保證基金等種類混為一談。
案例
某保險集團旗下受託人為計劃新增一隻保證成分基金,決定不自建投資組合,而把資產投入一隻由集團內獲授權保險人簽發、屬類別G的保單形式匯集投資基金,該保單為長期保險單並附資本保證。受託人須確認該保單已獲積金局按《一般規例》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核准,並獲證監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4條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同時須在要約文件內額外披露與該保單形式相關的風險,例如保證須依賴保險人履行責任。若改投一隻屬單位信託、且同時向零售投資者開放的匯集投資基金,證監會一關便須按《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連同《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處理。
常見考法
本節題量不多但考點固定,多為機構配對與條文記憶。常考:匯集投資基金由哪個機構核准、哪個機構認可,選項常把兩者對調;積金局核准所依據的文件名稱;給出「單位信託+同時供零售投資者投資」情境問適用哪些守則;三種法律形式中哪種現時並未採用;類別G保單的簽發人與保單性質;認可條文為第571章第104條;以及以保險單形式運作時受託人的額外披露義務。
易錯
跨子知識點常錯三處:一,把「核准」與「認可」的機構對調,或以為證監會認可後不必再經積金局核准;二,忽略雙守則的觸發條件,見到單位信託就答兩套守則,忘了還須同時供零售投資者投資;三,以為只有單位信託才要取得第104條認可,漏了保險單形式同樣要,並漏答要約文件的額外披露。另有考生誤以為成分基金必然要投匯集投資基金,或把「互惠基金現時未採用」當成「法例不允許」。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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