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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5 章 › 5.5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目录
5.5.1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 汇集投资基金的核准

繁體: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 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Approved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APIFs) · Approval of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定义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核准,是指成分基金若不以内部投资组合运作而投资于汇集投资基金时,该基金必须先取得积金局核准并获证监会认可的双重把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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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成分基金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自己直接持有证券等资产(内部投资组合),二是把钱投进汇集投资基金。只要采取后一种做法,所投的汇集投资基金必须同时满足两道关卡:积金局的核准,以及证监会的认可。

积金局这一关,依据是《一般规例》以及《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所载的规定,由积金局负责审批。证监会那一关则要分情况:若该汇集投资基金只向强积金计划发售,证监会按《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的要求给予认可;若该基金属单位信托,并且同时开放给强积金服务提供者和零售投资者,证监会就要按《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连同《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两套守则的要求审批,因为它同时面向零售市场,须受较多重的保障要求约束。

考生要抓住三点:①核准与认可是两个机构、两套依据,不可互换;②双守则适用的触发条件是「属单位信托」且「同时供服务提供者与零售投资者投资」,两个条件缺一就不适用;③这套安排的意义在于,计划成员的钱经由成分基金流入汇集投资基金后,仍然处在强积金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共同覆盖之下。

概念边界

它规管的是成分基金「向下投资」的载体,不等同于成分基金本身的核准,也不等同于强积金计划的注册。若成分基金以内部投资组合形式运作,根本不涉及汇集投资基金的核准问题。另外,积金局的「核准」与证监会的「认可」是并行的两道程序,不能以其中一道代替另一道。

案例

某受托人为旗下强积金计划新增一只成分基金,决定不自行建立投资组合,而是把资产投入一只现有的汇集投资基金。该汇集投资基金属单位信托,且除了向强积金服务提供者发售外,也向零售投资者开放。受托人须确认:该基金已由积金局按《一般规例》及《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核准,并且已由证监会按《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连同《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认可。若该基金只面向强积金计划发售,证监会一关则只按《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处理。

常见考法

①问汇集投资基金须由哪个机构核准、哪个机构认可,选项互换机构名称设陷阱;②问积金局核准所依据的文件名称;③给出「单位信托+同时供零售投资者投资」的情境,问适用哪些守则;④以多陈述组合形式,要求判断「只需积金局核准即可」这类说法是否正确。

易错

最常见的错误是把「核准」与「认可」的机构对调,或以为证监会认可后就不必再经积金局核准。其次是忽略双守则的触发条件,只要看到单位信托就答两套守则,忘了还须同时供零售投资者投资。也有考生误以为成分基金必然要投资汇集投资基金,忽略了内部投资组合这一选项。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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