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及经济权益保险 · 火灾及附加危险保险
繁體:財產保險及經濟權益保險 · 火災及附加危險保險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cuniary Insurance · Fire and Extra Perils Insurance
定义
火灾及附加危险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就火灾、闪电及有限度的爆炸等基本危险造成的实物损失或损害作出弥偿,并可另付保费加保暴动、风灾等附加危险。
详解
承保危险分四组。①火灾:指本不该燃烧之物真的着火,且并非被保险人有意造成或安排(即无欺诈)。壁炉内按计划燃烧的火不获赔;但火星飞出引燃炉边木块,该木块即属保单所指的火烧毁损。只要近因是火灾,烟熏、高温及灭火用水的损害一并计入,救火时消防队或他人合理造成的破坏亦获保障。起火点不必在受保处所,邻居失火令受保财产受烟、热、水损同样可索偿。②闪电:其后有否引发火灾皆保。③爆炸:标准火险单原把爆炸列为不保危险,但该除外条款订明,家居用途的气体或锅炉爆炸所致损害不受此限。④附加危险:又称特殊、类似或扩展危险,须另缴保费并于承保表列明,例如暴动及罢工、地陷及山泥倾泻、风暴及台风、车辆撞击、飞机造成的损毁。
限制上设比例分摊条件,须足额投保,投保不足在赔付时受罚;基本三项危险少设自负额,某些附加危险则附有标准自负额;除外责任有战争、核事故、恐怖主义三项标准除外,另有其他项目,部分可作附加危险加保,并须留意火灾发生时或其后的盗窃损失明订不保。
保费以保额乘费率(百分率或千分率)计算:先按相对风险把财产分类订出费率,再视乎楼宇高度、是否偏远、消防设施等加减。另须注意:附加危险要选得合适;因有比例分摊,保额须充足;风险复杂或价值高时,保险人会安排风险检验以揭示当中的危险因素;承保多类财产时通常分列建筑物、营业存货、机器及其他物件的保额。
概念边界
它保障的是有形财产的实物损失或损害,与保障无形财务利益的经济权益保险(如火灾营业中断保险)分属两类。它属列明危险式保单,与「所有损失除非明订除外」的财产「全险」不同:全险下由保险人举证除外责任适用。壁炉内有意的火、火灾期间及其后的盗窃、被保险人欺诈引致的火,都不在其保障之内。附加危险须另缴保费并在承保表指明,未指明的不获保。
案例
香港一名住宅业主为自住单位投保火险,同时为承按人及自身利益受保,并加保风暴与台风。某夜隔壁单位起火,火未烧入其单位,但浓烟及消防员救火所用的水令天花与家具受损;其后有人趁乱进入单位偷走财物。理赔时,烟熏与水渍的近因既是火灾,即使火在邻近物业燃烧仍属有效索偿;但火灾发生时或其后的盗窃损失属明订除外,不获赔。若该单位保额明显低于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条件会令赔款按比例扣减。
常见考法
①「火灾」定义辨析,以壁炉、火星引燃木块等情境判断是否受保;②近因为火灾时,烟、热、救火水及消防队合理造成的损害是否计入;③火不在受保处所燃烧仍可索偿;④爆炸原为除外但家居气体或锅炉爆炸属例外;⑤附加危险的别称、例子及须在承保表指明;⑥三项标准除外与火灾期间及其后盗窃的除外;⑦比例分摊与自负额的适用范围;⑧费率因素及分项保额的四个类别。
易错
以为一切爆炸皆保,忽略只有家居用途气体或锅炉爆炸才属受保;以为火必须在受保处所燃烧才可索偿;把救火水损或消防队造成的破坏当成除外;误以为火灾后的盗窃属火灾后果而获赔;把附加危险当作自动包含,忘记须另缴保费并在承保表列明;忽略基本保障通常无自负额、部分附加危险却有标准自负额;保额不足而低估比例分摊的惩罚。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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