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償
简体:弥偿Indemnity
定義
本節講彌償:對受保損失作出既不多也不少的精確財務補償,涵蓋其定義與適用範圍、與可保權益的關聯、提供方法、損餘與委付,以及限制或超越彌償的保單條文和實務難題。
詳解
本節可分四段理解。第一段是原則本身:3.4.1 立下「既不多也不少」的量度標準,按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3.4.2 劃出適用範圍,人壽與人身意外因損失無法精確以金錢量度而屬利益保單,但其中的醫療費用保險(除非保單另訂)仍屬彌償保險;3.4.3 從另一角度解釋同一結論——可保權益的財務價值就是全損應賠的金額,而壽險與人身意外一般視為涉及無限的可保權益,無從計價故彌償不適用。
第二段是執行方式:3.4.4 列出財產保單常見的四種賠付方法(現金、修理、更換、恢復原狀),選擇權在保險人,而水險與非財產險在此緘默,只能以現金結清;3.4.5 與 3.4.6 處理受損標的的歸屬——損餘是殘值的扣減或收回,委付則是把標的整體交出以換取全損賠款,主要見於水險,其他財產保單通常明文不容許。
第三段是保單條文的兩個方向:3.4.7 令賠款低於彌償(比例分攤、免賠額、起賠額、各類保單限額);3.4.8 令賠款高於嚴格彌償(重置保險、以新代舊、約定價值保單、水險定值承保)。兩節方向相反,最宜對照記憶。
第四段是 3.4.9,說明為何會有超額彌償:客戶以為全損可取回保額、又難以接受折舊扣減,保險人遂把不扣折舊當作市場行銷與公關手段,提供商業上而非嚴格的彌償。
概念邊界
本節回答「賠多少、怎樣賠」,前提是可保權益成立(3.1)、資料披露無誤(3.2)、損失由受保危險引致(3.3)。3.5 分擔是彌償的引伸,處理多份保單之間的分攤;3.6 代位則處理賠付後向第三方追償。內部須分清:折舊扣減源於彌償的計算方法,不是 3.4.7 那類明示條款造成的減少;「恢復原狀」作為賠付方法(要扣折舊)與作為重置保險(不扣折舊)是一詞兩義。
案例
某商戶為店舖存貨投保火險。他對存貨的可保權益等於其財務價值,全損時按該價值賠付即回復原狀(3.4.3)。火災後部分存貨被煙燻水浸仍可折價出售,保險人可在賠款中扣減殘值讓商戶自留,或全額賠付後收回該批貨自行處置(3.4.5)。若損失時存貨真正價值四百萬元而保額只有一百萬元,按比例分攤只獲賠損失的百分之二十五(3.4.7)。若他另為家居舊電器投保並附「以新代舊」保障,賠付則不因損耗折舊扣減(3.4.8);若沒有這類保障,理賠時按折舊扣減便容易與客戶起爭拗(3.4.9)。中介人在投保階段說明保額只是最高責任、並確保全額投保,可大幅減少這些爭議。
常見考法
本節子知識點最多,題量亦重。計算與判斷題集中在 3.4.7(四千元免賠額與一萬四千元修理費、百分之二十五比例分攤、船舶起賠額、住院兩天起賠期限);概念辨析集中在 3.4.1/3.4.2/3.4.3(彌償定義、哪類保險不適用、醫療費用保險的例外);3.4.4 常考四種方法與選擇權歸誰、水險與非財產險只付現金;3.4.5、3.4.6 考損餘兩種處理與委付的完全移交;3.4.8 常考非水險定值保單在部分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賠。
易錯
跨點最易混的四處:一是把彌償理解成「賠足保額」,忘記保額只是最高責任、賠付按損失當時價值(3.4.1、3.4.9);二是漏掉醫療費用保險這個例外,把整張人身意外或旅遊保單一刀切為非彌償(3.4.2);三是把 3.4.7 與 3.4.8 的方向記反,或把免賠額與起賠額的效果對調(免賠額永遠扣除,起賠額一旦達標全數賠);四是把「恢復原狀」的兩種含義混同,因而以為一律不扣折舊。另須留意非水險 average 是不足額懲罰,水險 average 指部分損失。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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