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 · 保單對這原則的更改
简体:近因 · 保单对这原则的更改Proximate Cause · Policy Modif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定義
指保險人在保單中採用特定措辭,令近因法則原本的適用結果被改變,從而擴大或收窄賠付範圍的做法。
詳解
近因是普通法上判斷賠付與否的默認法則,但保單本身是合約,保險人可以透過措辭自行界定想保與不想保的範圍,實務上以保單條文修改近因法則的應用非常普遍。手冊舉出兩個典型例子。
第一類是圍繞「直接」與「間接」的措辭。保單可能寫成由某危險引致的損失、由某危險直接引致的損失、或由某危險主要地引致的損失;法院已判定這三種寫法意思相同,無論寫上「直接」「主要地」還是完全不寫,所適用的法則一樣,承保或剔除的範圍也一樣,因此這類措辭其實沒有改變近因法則。真正起改變作用的是「間接」二字:若除外條款聲明因某項除外危險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失一概不賠,法院會解釋為即使該除外危險實際上只是一個分擔性的遠因(相對於近因),損失同樣不獲賠償。手冊的法院案例:一名陸軍軍官投保人身意外保單,保單把戰爭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害列為除外;戰時他奉派監督防守某火車站,在黑暗中沿路軌行走時被火車撞死。戰爭只屬其死亡的間接原因,但基於該措辭,保險人無須給付保險金。
第二類見於最常用的海上貨物保險條款:把因遲延而直接造成的損失剔除,縱使引起遲延的是一項受保危險。例如一批二零一一年年曆原應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到達,因載貨船隻在受保航程中碰撞(受保危險)而延至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才到,保險人可依該除外條款拒賠被保險人的「市場損失」。
須留意近因原則本身相當複雜,法院在事實相近的案件中沿用同一法則也可能得出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結論。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保單措辭凌駕或改動默認法則的效果,與3.3.3的一般應用規則不同:3.3.3是沒有特別措辭時的處理,本節是合約條文介入後的處理。單純在保單上列明哪些是受保、除外、不保危險,屬危險分類而非「更改」;寫上「直接」或「主要地」亦未改變法則,只有「間接」一類擴張性措辭及遲延除外這類條文才構成更改。它也不涉及最高誠信或彌償計算的問題。
案例
某香港貿易商投保海上貨物保險,付運一批印有年份的掛曆,原定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抵港趕及銷售旺季。船隻在受保航程中發生碰撞(受保危險),貨物延至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才到;開箱檢查貨物完好無損,但已過銷售時機,客戶取消訂單。被保險人認為損失可追溯至受保的碰撞,要求賠償。保險人引用保單中把遲延直接造成的損失剔除的除外條款,指出即使遲延源於受保危險,該「市場損失」仍不在承保範圍,故拒賠。持牌保險中介人在承保前應向客戶點明這類條文,必要時提示另行安排合適的保障,避免事後爭議。
常見考法
①問「直接」「主要地」與不寫三者是否有分別,答案是意思相同、不構成更改;②問加上「間接」的除外條款效果,考遠因也足以令索償失敗;③以陸軍軍官被火車撞死一案作情境判斷,問保險人是否須賠;④以年曆延誤抵港的海上貨物例子考遲延除外條款;⑤多陳述組合題,把近因定義、危險分類與保單更改混編,要求選出正確組合。
易錯
最常錯的是以為寫上「直接」就收窄了賠付、不寫就放寬,其實法律效果一致;另一常錯是把「間接」條款仍按普通近因分析,忘記它令遠因也足以觸發除外。遲延一例中,考生易被「碰撞是受保危險」牽著走而誤判可賠,忽略除外條款明言即使遲延由受保危險引起亦不賠。也有人誤以為保單一旦有措辭就可任意推翻法則,忽略法院解釋與個案事實的關鍵作用。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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