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考派HK WisePrep
卷一 › 第 3 章 › 3.1 可保權益目錄
3.1

可保權益

简体:可保权益Insurable Interest

定義

本節講可保權益: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在法律上獲承認、因而賦予其投保權利的關係,涵蓋定義、重要性、必要條件、產生情形、所需時點及轉讓。

看動畫講解兩分鐘內 · 在微信中打開

詳解

本節主線是一條判斷鏈:先問「什麼是可保權益」,再問「沒有會怎樣」,然後是「憑什麼算有」「哪些身分會有」「什麼時候要有」,最後是「可否轉給別人」。

3.1.1 定調:核心是法律上被認可的關係,而非單純的財務關係。3.1.2 從後果反推重要性——欠缺可保權益令協議無效,保費能否退還按合約非法性的一般規則及《保險業條例》、《海上保險條例》處理,因險種而異。3.1.3 把定義拆成三項可操作的門檻,並附兩條校驗: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可作假定,而單有財務關係並不足夠。3.1.4 把門檻鋪開成清單,按人身、有形財產、責任、其他合法權利四大類列舉身分,並補上代理人的可保權益與委託人相同、程度亦一致這條註解。

3.1.5 轉到時間軸:壽險看起保一刻,水險看損失一刻,水險法則大概亦適用於其他彌償保險。3.1.6 再轉到權利流轉,分清保險合約的轉讓與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兩者在承保誰的損失、是否要求承讓人具備可保權益上並不相同。

溫習時把六節串成「是什麼—沒有的後果—怎樣才算有—誰會有—何時要有—可否轉讓」,即成完整答題框架。

概念邊界

本節回答「誰有資格投保並索償」,屬承保的門檻問題;3.2 最高誠信處理投保時的資料披露,3.3 近因處理損失是否由受保危險引致,3.4 彌償處理賠多少。要留意欠缺可保權益令協議無效,與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性質不同;可保權益雖為彌償定出基礎,本身卻不處理賠付計算。

案例

一家財務公司向客戶借出款項,可就客戶的生命投保,但不得就客戶名下未按揭的住宅投保火險,除非該單位已按揭予它而使它成為承按人(3.1.3、3.1.4)。日後若連同物業把火險保單轉讓給買家,轉讓當刻雙方均須具備可保權益(3.1.6)。時點則要分險種:壽險只看保單起保一刻是否具備,起保後關係中斷亦不影響身故利益的領取;水險看損失發生一刻(3.1.5)。若某項安排自始並無法律認可的關係,協議無效,保費能否退還須按合約非法性的一般規則及兩條條例處理(3.1.2)。

常見考法

本節題量穩定,最常出的是 3.1.4 的身分清單(遺囑執行人、信託人、承按人、受託保管人、僱主、房東、監護人)與 3.1.5 的時點對照;3.1.3 常以債權人情境考「單有財務關係不足夠」;3.1.6 考兩類轉讓的差異與哪些保單可不經保險人同意轉讓;3.1.2 考無效的後果與退還保費的三個規則來源。多以情境判斷與多陳述組合出題。

易錯

跨點最易混四處:一是把「財務關係」等同可保權益,漏掉法律認可這一層;二是把定義(3.1.1)、必要條件(3.1.3)、產生情形(3.1.4)三層答混;三是把壽險與水險的時點對調,或與 3.1.6 轉讓當刻的要求互串;四是把收益轉讓當成合約轉讓,誤以為保單改為承保承讓人的損失。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港考派微信小程式碼,微信掃碼即可打開微信掃碼打開小程式
讀完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在微信中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