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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4 彌償目錄
3.4.6

彌償 · 委付

简体:弥偿 · 委付Indemnity · Abandonment

定義

委付指在某些情況下,被保險人把保險標的交出給保險人,作為取得全損賠償金額的條件,主要見於水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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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委付是水險中一項十分標準的做法:被保險人在特定情況下把受保標的(或其殘餘部分)整體交給保險人,換取按全損計算的賠款。相對地,在其他類別的財產保單中,通常明確列明不容許委付,即被保險人不能把殘餘物一丟便要求按全損索償。

委付最關鍵的特點是「完全移交」:保險標的或它剩下的部分必須完整地轉移給保險人,讓保險人可以從中獲取利益。這一點直接連繫到代位——保險人既已作出全損賠付,就應取得該標的的殘餘價值及相關利益,否則賠付就超出了彌償。

應試時要抓住三個記憶點:①委付主要出現在水險;②非水險的財產保單通常明文排除委付;③移交必須徹底,保險人得以享有殘餘利益。

概念邊界

委付針對的是「按全損賠付並把標的整體交出」,與損餘處理(在賠款中扣減殘值或由保險人收回處置,通常不以全損為前提)不同;也與代位不同——代位取得的是對第三者的追討權利,委付移交的是標的物本身。委付並非被保險人可隨意行使的權利,須在保單容許的情況下才適用,多數非水險保單明文排除。

案例

一艘投了水險的船舶在航程中嚴重受損,按保單適用的情況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委付,將船舶及其殘骸的所有權完全交給保險人,以換取按全損計算的賠款。保險人賠付後取得該船殘餘部分,可自行處置以收回部分金額。反之,若一名商戶的廠房設備在火災中嚴重受損而投保的是一般財產保單,他不能援引委付把燒毀的設備丟給保險人再要求按全損賠付,因為這類保單通常明文不容許委付。

常見考法

①問委付主要出現於哪一類保險(水險);②問委付的關鍵特點(標的須完全移交,保險人可取其利益);③問其他財產保單對委付的處理(通常明文不容許);④與損餘、代位並列的辨析題;⑤情境題判斷被保險人能否委付。

易錯

以為任何險種的被保險人都可以「棄物索全損」;把委付與損餘混為一談;忘記「完全移交」這一要件而誤選「部分交出亦可」;忽略委付與代位的連繫,答不出保險人為何有權享有殘餘價值。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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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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