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擔 · 如何適用
简体:分担 · 如何适用Contribution · How Applicable
定義
分擔只在彌償適用時才適用;凡不受彌償約束的保險,多份保單各須全額賠付,不會互相分攤。
詳解
這一條是分擔的適用前提,也是它作為彌償引伸的直接後果。既然分擔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失取得超過彌償程度的賠款,那麼在根本不以彌償為基礎的保險上,分擔便無從談起。
手冊給出的例子最能說明問題:如果一名被保險人同時受兩份或以上各自獨立的人壽保險單保障,在他身故時,每一份保單都必須全額賠付,因為人壽保險一般並不適用彌償。換言之,投保人可以在多家保險人處購買人壽保單,各保單的賠付互不相抵,也不會有保險人事後要求另一家分擔。
考生要把這條與3.5.3的條件①連起來讀:條件①要求每張保單都是對有關損失提供彌償保障而非利益保障。人壽保單屬於給付利益的性質,因此第一項條件就通不過,分擔自然不成立。實務上,中介人向客戶解釋重複投保的後果時,須分清兩類情況:財產及責任類的彌償性保險,重複投保只會帶來分擔與保費浪費;人壽類保險則各份保單獨立賠付。
概念邊界
這一點劃出分擔的適用範圍邊界:不看保單數目多少,而看該類保險是否以彌償為基礎。人壽保險單縱有多份、縱然承保同一人同一事件,也不屬於會觸發分擔的重複保險。反過來,即使只是財產險,若某份保單對該損失不負責,分擔同樣不適用。
案例
假設一位客戶先後經由不同中介人向甲、乙兩家保險人各投保一份獨立的人壽保單。他身故後,受益人分別向兩家提出索償。由於人壽保險一般不適用彌償原則,兩家保險人各須按自身保單全額賠付,不會以「已有另一份保單」為由減付,也不會在事後互相要求分擔。若同一客戶另外為其住宅在兩家保險人處各投了火險,情況就完全不同:火險屬彌償性保險,一旦五項條件齊備,兩家保險人須就同一損失共同分攤,客戶所得以其實際損失為限。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分擔的適用前提是什麼,答案是彌償適用時才適用;②以「同一人持有兩份人壽保單身故」為情境,問各保單是否須全額賠付或按比例分攤;③把人壽與火險並列,要求區分哪一種會觸發分擔;④多陳述題中混入「所有重複投保都會引起分擔」這類絕對表述讓考生判斷。
易錯
最常見錯誤是把「重複保險」機械理解成「投保多份就要分攤」,忘了非彌償性保險各自全賠。另一個是把人壽保單的全額賠付誤當成被保險人不當得利。還要留意手冊措辭是人壽保險「一般」不適用彌償,答題時不宜把它絕對化,但考試情境仍按不適用彌償處理。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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