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誠信
简体:最高诚信Utmost Good Faith
定義
本節講最高誠信:保險合約雙方不論對方有否查詢,均須主動披露重要事實的普通法責任,涵蓋其與一般誠信之別、重要事實的界定、披露時點、違反類別與補救。
詳解
本節由淺入深分三段。第一段建立標準:3.2.1 的一般誠信只要求誠實與「實質上真實」,沒有主動披露責任(巴士滿座的比喻);3.2.2 把標準抬高到最高誠信,加上主動披露義務,並說明保險人可用保證把要求再拉高(延伸至不重要事項、要求完全真實),亦可用條文放寬(無意或疏忽的違反不予追究)。
第二段界定責任的範圍:3.2.3 回答「披露什麼」——以審慎保險人為標準,分只影響接受與否、只影響保費、兩者兼有三類,並列出三項無須披露的事實(常識、保險人已知或當作已知、減低風險的事實),前提是保險人沒有查詢;3.2.4 回答「何時披露」——普通法上責任止於合約訂立,續保與要求更改合約時重新適用,人壽保單週年日是例外,保單條款則可另加要求。
第三段處理後果:3.2.5 按形式(失實陳述/不披露)與心態(欺詐性/非欺詐性)交叉出四個類別;3.2.6 接上補救——自始撤銷整份合約、就欺詐性或疏忽性失實陳述另提侵權索償、或放棄追究令合約追溯生效,並強調不可只撤銷一部分。
主線一句話:責任有多高(3.2.1–3.2.2)→ 說什麼、何時說(3.2.3–3.2.4)→ 違反了算哪一類、後果如何(3.2.5–3.2.6)。
概念邊界
本節管的是投保階段(及續保、更改時)的資料真偽與披露,不是承保資格(3.1 可保權益)、也不是損失成因(3.3 近因)或賠付金額(3.4 彌償)。要與保證分開:最高誠信只管重要事實、只要求實質真實;保證可延伸至不重要事項並要求完全真實。合約訂立後才知悉的事實不屬披露範圍,保險人只能靠除外條款拒賠,而非以違反最高誠信撤銷保單。
案例
某港商就廠房投保火險。投保單沒問過往損失紀錄,他便隻字未提;同時亦未提及廠房已裝自動滅火灑水系統,另把年齡寫少一歲。分析:損失紀錄屬重要事實,縱使無查詢亦須主動披露,不說即構成不披露(3.2.2、3.2.3);灑水系統屬減低風險的事實,遺漏不構成違反(3.2.3);年齡小誤差在普通法下未必重要,但若保單載有資料完全真實的保證,技術上已違反保證(3.2.2)。若隱瞞損失紀錄屬明知故意,即欺詐性不披露(3.2.5);保險人可在合理時間內自始撤銷整份保單,且因屬被保險人的欺詐性違反,保費不獲退還,亦不能只拒這一宗索償而保單餘期照樣有效(3.2.6)。
常見考法
本節是三大原則中題量最重的一塊。高頻點:一般誠信與最高誠信的對照(是否須主動披露、實質真實還是完全真實);重要事實的法定定義與「審慎保險人」標準;三項無須披露的事實,尤以灑水系統一例;披露時點的四個場景(訂立、期內變更、續保、更改),人壽週年日例外常設陷阱;四類違反與三項補救的配對,特別是保費退還的欺詐例外。多為情境判斷與多陳述真偽組合。
易錯
跨點最易混的四處:一是把一般誠信的沉默豁免搬到保險;二是把「違反保證」與「違反最高誠信」混為一談(少報一歲在醫療保險未必重要,卻可能違反保證);三是把疏忽歸入欺詐一類,實則疏忽屬非欺詐性,但在補救上疏忽性失實陳述與欺詐性失實陳述同樣可另提侵權索償;四是把合約訂立後才知悉的事實推到補救層面,誤答保險人可撤銷保單,其實應靠既有疾病等除外條款。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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