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偿
繁體:彌償Indemnity
定义
本节讲弥偿:对受保损失作出既不多也不少的精确财务补偿,涵盖其定义与适用范围、与可保权益的关联、提供方法、损余与委付,以及限制或超越弥偿的保单条文和实务难题。
详解
本节可分四段理解。第一段是原则本身:3.4.1 立下「既不多也不少」的量度标准,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3.4.2 划出适用范围,人寿与人身意外因损失无法精确以金钱量度而属利益保单,但其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除非保单另订)仍属弥偿保险;3.4.3 从另一角度解释同一结论——可保权益的财务价值就是全损应赔的金额,而寿险与人身意外一般视为涉及无限的可保权益,无从计价故弥偿不适用。
第二段是执行方式:3.4.4 列出财产保单常见的四种赔付方法(现金、修理、更换、恢复原状),选择权在保险人,而水险与非财产险在此缄默,只能以现金结清;3.4.5 与 3.4.6 处理受损标的的归属——损余是残值的扣减或收回,委付则是把标的整体交出以换取全损赔款,主要见于水险,其他财产保单通常明文不容许。
第三段是保单条文的两个方向:3.4.7 令赔款低于弥偿(比例分摊、免赔额、起赔额、各类保单限额);3.4.8 令赔款高于严格弥偿(重置保险、以新代旧、约定价值保单、水险定值承保)。两节方向相反,最宜对照记忆。
第四段是 3.4.9,说明为何会有超额弥偿:客户以为全损可取回保额、又难以接受折旧扣减,保险人遂把不扣折旧当作市场行销与公关手段,提供商业上而非严格的弥偿。
概念边界
本节回答「赔多少、怎样赔」,前提是可保权益成立(3.1)、资料披露无误(3.2)、损失由受保危险引致(3.3)。3.5 分担是弥偿的引伸,处理多份保单之间的分摊;3.6 代位则处理赔付后向第三方追偿。内部须分清:折旧扣减源于弥偿的计算方法,不是 3.4.7 那类明示条款造成的减少;「恢复原状」作为赔付方法(要扣折旧)与作为重置保险(不扣折旧)是一词两义。
案例
某商户为店铺存货投保火险。他对存货的可保权益等于其财务价值,全损时按该价值赔付即回复原状(3.4.3)。火灾后部分存货被烟熏水浸仍可折价出售,保险人可在赔款中扣减残值让商户自留,或全额赔付后收回该批货自行处置(3.4.5)。若损失时存货真正价值四百万元而保额只有一百万元,按比例分摊只获赔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3.4.7)。若他另为家居旧电器投保并附「以新代旧」保障,赔付则不因损耗折旧扣减(3.4.8);若没有这类保障,理赔时按折旧扣减便容易与客户起争拗(3.4.9)。中介人在投保阶段说明保额只是最高责任、并确保全额投保,可大幅减少这些争议。
常见考法
本节子知识点最多,题量亦重。计算与判断题集中在 3.4.7(四千元免赔额与一万四千元修理费、百分之二十五比例分摊、船舶起赔额、住院两天起赔期限);概念辨析集中在 3.4.1/3.4.2/3.4.3(弥偿定义、哪类保险不适用、医疗费用保险的例外);3.4.4 常考四种方法与选择权归谁、水险与非财产险只付现金;3.4.5、3.4.6 考损余两种处理与委付的完全移交;3.4.8 常考非水险定值保单在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
易错
跨点最易混的四处:一是把弥偿理解成「赔足保额」,忘记保额只是最高责任、赔付按损失当时价值(3.4.1、3.4.9);二是漏掉医疗费用保险这个例外,把整张人身意外或旅游保单一刀切为非弥偿(3.4.2);三是把 3.4.7 与 3.4.8 的方向记反,或把免赔额与起赔额的效果对调(免赔额永远扣除,起赔额一旦达标全数赔);四是把「恢复原状」的两种含义混同,因而以为一律不扣折旧。另须留意非水险 average 是不足额惩罚,水险 average 指部分损失。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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