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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3 近因目錄
3.3

近因

简体:近因Proximate Cause

定義

本節講近因:損失的有效或主導成因,以及如何據此判斷賠付,涵蓋原則的定義與重要性、危險的三種分類、實務判賠規則,以及保單措詞對該法則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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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本節是一條「先定性、再判賠、後看條文」的作業流程。3.3.1 先立原則:一宗意外常由多個成因合力造成,但保單只承保部分危險,所以要在成因中揀出有效及主導的那一個;關鍵是「有效/主導」而非時間上最先或最後,且可以同時存在一個以上近因,近因亦毋須在受保處所內發生。

3.3.2 提供判斷工具:把所有危險按該份保單的處理方式分成受保危險(明文承保)、除外危險(有明文除外條款,如戰爭)、不保危險(保單沉默,如標準火險單下的下雨與盜竊)。這一步是後續所有規則的前提,同一危險在不同保單下的定性可以不同。

3.3.3 把定性接上結論:大前提是必須涉及受保危險;單一成因直接按其性質判斷;多個危險時,由受保危險直接引發的不保危險損失可獲賠,由不保危險引致的受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仍受保,除外危險一般令索償失敗但有複雜例外。四份海上貨物保單的例子說明,即使近因是不保的船長疏忽,只要事故鏈未被打斷,各保單仍須就其唯一受保危險賠付。

3.3.4 最後加上合約這一層:寫「直接」「主要地」或不寫,法律效果相同;寫「直接或間接」則令遠因也足以觸發除外;海上貨物保單把遲延直接造成的損失剔除,縱使遲延源於受保危險。

串起來就是:找主導成因 → 為各成因定性 → 套判賠規則 → 檢查保單措詞有否改動結果。

概念邊界

本節回答「損失是否由受保危險引致」,與可保權益的資格問題、最高誠信的披露問題、彌償的金額問題分屬不同環節。內部亦有分界:3.3.2 只作分類,不等於賠付結論;3.3.3 是沒有特別措詞時的預設處理;3.3.4 才是合約條文介入後結果被改變。另外,多份保單各就其受保危險賠付各自的貨物,屬近因鏈條的應用,不是分擔。

案例

一批貨物由四份海上貨物保單分別承保碰撞、火災、爆炸、入水。船長疏忽引致碰撞,碰撞引起火災,火災引起爆炸,船殼裂縫入水,海水損壞全部貨物。近因是疏忽,在四份保單下都只是不保危險,但事故一環扣一環、中間未被其他事故打斷,故每份保單都可視水損為其唯一受保危險的結果,各自須就所承保的貨物賠償。換成另一情境:一批年曆因載貨船隻在受保航程中碰撞而延至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才抵達,貨物完好但已過銷貨時機;保險人可依把遲延直接造成的損失剔除的條款拒賠市場損失,儘管遲延源於受保的碰撞。

常見考法

近因定義題以「最先/最後/時間上最接近的成因」作干擾;危險三分類的配對題,特別是戰爭(除外)與下雨、盜竊(標準火險單的不保危險);判賠方向題,考由受保危險引發不保危險與相反情形;四項特點的真偽組合;保單措詞題考「直接/主要地/不寫」效果相同、「間接」令遠因足以觸發除外,以及遲延除外條款。長情境判斷題多以四份貨物保單或火災水浸為背景。

易錯

跨點最易混的三處:一是把「近」理解成時間或空間上的接近,因而選最後一個成因或堅持事故須在受保處所發生;二是把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混為一談,只要不賠就一律叫除外,忘記不保危險有「由受保危險引致則可賠」的例外;三是見近因屬不保危險就斷定全部拒賠,或以為寫上「直接」二字會收窄賠付,實則法律效果與不寫相同,真正起作用的是「間接」。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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