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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5 章 › 5.7 投資標準及限制目錄
5.7.4

投資標準及限制 · 港元貨幣風險

简体:投资标准及限制 · 港元货币风险Investment Standards and Restrictions · Hong Kong Dollar Currency Exposure

定義

港元貨幣風險規定,指強積金計劃下每一隻成分基金的資產,必須有最少30%以港元貨幣投資項目持有,以控制成員承受的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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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所謂港元貨幣投資項目,指面額為港元,而其價值並非與外地貨幣掛鈎的投資項目。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既要以港元計值,也不能因為掛鈎外幣而實質上承受外幣波動。

這項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強積金計劃下的每一隻成分基金,是逐隻基金計算的最低門檻,而非以整個計劃或成員整體組合為單位。由於強積金的目的是為在香港退休的成員積累權益,成員日後提取權益後主要在本港以港元消費,因此法例要求組合保留一定比例的港元貨幣投資項目,減低匯率變動侵蝕退休儲蓄的風險。

在做法上,成分基金並非只能直接持有港元資產。若基金投資於海外市場,可運用貨幣遠期合約作對沖,藉以符合這項最低30%的要求。換言之,判斷是否達標看的是經對沖後的港元貨幣風險,而貨幣遠期合約本身亦屬准許投資項目之一,但運用時須遵守《一般規例》的限制。

考試上要牢記的是「每一隻成分基金」「最少30%」「港元計值且價值不與外幣掛鈎」「可用貨幣遠期合約對沖」四個要素。

概念邊界

它是最低持有比例,不是上限,因此成分基金持有遠高於30%的港元投資項目並不違規。它以單一成分基金為計算單位,與分散投資的單一發行人10%上限、僱主營辦計劃10%自我投資上限分屬不同規定。另外,以港元計值但價值與外幣掛鈎的投資項目,不計入這30%之內。

案例

某成分基金以環球股票為主要投資方向,直接持有的港元資產僅約兩成,未達法定要求。投資經理遂運用貨幣遠期合約,就部分海外持倉的貨幣風險作對沖,令該基金經對沖後的港元貨幣投資項目比例達到不少於30%,從而符合規定。相反,另一隻基金持有一批以港元計值但回報與某外幣掛鈎的產品,雖然票面是港元,卻因價值與外地貨幣掛鈎而不能計入30%的部分,受託人須要求投資經理另作安排。

常見考法

①直接考百分比數字30%及其為最低要求;②考計算單位是「每一隻成分基金」而非整個計劃;③考港元貨幣投資項目的定義,特別是「價值不與外地貨幣掛鈎」這一要件;④考可用什麼工具達標(貨幣遠期合約對沖);⑤陳述組合題混入「上限30%」「以計劃整體計算」等錯誤說法。

易錯

最常見是把最低要求誤讀成上限,答成「不得超過30%」。其次是忽略定義中的第二個條件,把以港元計值但掛鈎外幣的投資也算進去。還有考生以為只能靠直接買入港元資產達標,忘記可用貨幣遠期合約對沖;或把適用單位說成整個強積金計劃或成員個人組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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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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