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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投資政策陳述書

简体:投资政策陈述书Statement of Investment Policy

定義

投資政策陳述書是強積金法例要求就每一隻成分基金、每一隻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分別擬備並持續備存的文件,用以清楚交代該基金的投資安排,令運作保持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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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法例的要求是「一基金一份」:成分基金要有,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同樣要有,而且不是寫完存檔就算,須一直備存。背後的用意很直接——成員應該能清楚看懂自己的資金投在哪裏、承受什麼風險、可以期望什麼回報,而不是在資訊模糊的情況下作選擇。

陳述書必須就該基金清楚交代以下各項:①它想達到的投資目標;②它可以買入的證券及其他資產屬於哪些類別;③不同證券類別之間、不同市場之間各自佔多大比重;④整個投資組合所採用的策略會帶來什麼風險;⑤整個投資組合預期可取得的回報;⑥買入、持有以至賣出金融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時所依循的政策;⑦該基金會否把證券借出。

溫習時可按三束來記:頭一束講「投什麼、各投多少」(目標、資產類別、比重);中間一束講風險與回報這一對;末一束講衍生工具政策與證券借貸。留意最後一項問的只是「會否」借出證券,屬披露層面;至於借出可以做到什麼程度,是投資限制另行處理的事,兩者不要混成一件。

概念邊界

它是基金層面的投資安排說明書,與《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下向成員披露費用與表現的要求不同,也與法例訂明的投資標準及限制分屬兩層:陳述書只交代該基金打算怎樣做,不能憑它豁免任何法定投資限制。它亦不是成員個人的投資指示,更不是成員選擇成分基金時填的表格。

案例

某成分基金打算把部分持倉借出以賺取額外收益。受託人在該基金的投資政策陳述書內,除寫明投資目標、可買入的資產類別、股債及各市場的比重、策略帶來的風險與預期回報外,還須說明該基金會進行證券借貸,並交代買入、持有及處置金融期貨與期權合約所依循的政策。陳述書寫明會借出,不代表可以隨意借出;實際操作仍須守住法例對借出證券的上限,文件寫法並不能取代法定限制。

常見考法

①以「以下哪一項並非陳述書必須列明的內容」考清單辨識;②問適用對象,正確答案是成分基金與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兩者都要;③問訂立陳述書的目的,落點在透明度;④多陳述組合題,把「只有成分基金須擬備」「陳述書可代替法定投資限制」「只須成立時擬備一次」等錯誤說法混入。

易錯

最常漏掉的是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同樣要有陳述書,只記住成分基金。其次是把清單中的「預期回報」錯記成「保證回報」,或把「會否進行證券借貸」錯記成要寫出借貸比例。還有考生以為擬備一次便完事,忽略了法例要求持續備存這一點。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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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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