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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 第 5 章 › 5.9 強積金計劃/成分基金的轉換目錄
5.9

強積金計劃/成分基金的轉換

简体:强积金计划/成分基金的转换Switching between MPF Schemes/Constituent Funds

定義

指計劃成員、僱員或僱主在強積金制度內更改成分基金選擇或把累算權益由一個計劃轉移至另一計劃的安排,轉移時原則上不得向成員收費或施加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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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可歸納為「基金層面的轉換」與「計劃層面的轉移」兩條線。基金層面:成員可把供款投資於所參與計劃內的任何成分基金,並獲准每年最少更改一次所選擇的成分基金。

計劃層面有四種典型情形:①僱主選擇參加另一強積金計劃時,只須把僱員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新計劃;②業務擁有權有變時,若新僱主同意承認僱員受僱於前僱主的僱用期,並承擔前僱主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方面的法律責任,新僱主可以把僱員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的方式改參加該計劃;③僱員終止受僱時,可選擇把累算權益保留在原計劃、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計劃,或轉移至新僱主的計劃;④僱員在現職期間,每個公曆年至少一次,可把由現職期間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由相關僱主所揀選的計劃轉移至自選計劃,即僱員自選安排。

收費限制是本節的重中之重:不論轉移的次數及類別為何,受託人不得向成員收取費用或施加罰款,也不得從成員賬戶扣除費用或罰款;唯一例外是為落實該項轉移而須買賣投資所招致、或合理地相當可能招致,並且須向核准受託人以外某方支付的必需交易費用。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轉換/轉移」的權利與收費限制,與 5.8 的基金日常收費結構不同;後者是持有期間的常設費用,前者強調轉移動作本身原則上零收費。要注意僱員自選安排只涵蓋現職期間「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不是全部賬戶權益;僱主一方仍是由僱主揀選計劃。終止受僱後的處理屬權益可調動性範疇,不受每年一次的次數限制。

案例

某僱員任職期間,僱主揀選的計劃內基金表現未如理想。他在該公曆年內利用僱員自選安排,把自己在現職期間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自選的另一強積金計劃;同年稍後他再要求轉移一次,受託人指出僱員自選安排為每個公曆年至少一次的權利。其後他離職,選擇把累算權益保留在原計劃。整個過程中,受託人只在為落實轉移而賣出及買入投資時,收取了須向外部一方支付的必需交易費用,並沒有向他另收轉移手續費或罰款。

常見考法

①考成員更改成分基金選擇的最低頻次(每年最少一次)與僱員自選安排的頻次(每個公曆年至少一次);②考業務擁有權變更時新僱主轉移權益的兩項前提條件;③情境題問受託人可否就轉移收費,答案要點是原則禁收、必需交易費用除外且須向核准受託人以外的一方支付;④考僱員終止受僱時的三個選項組合。

易錯

易錯一:把僱員自選安排誤認為可轉移僱主供款部分或全部權益,其實只限現職期間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易錯二:把「必需交易費用」的例外誤讀成受託人可以自行收手續費,忽略該費用須支付給核准受託人以外的一方。易錯三:把「至少一次」記成「只限一次」。易錯四:漏掉新僱主須同時承認僱用期並承擔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責任兩個條件。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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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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