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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強積金計劃

简体:强积金计划MPF Schemes

定義

強積金計劃是承載成分基金的載體,共分僱主營辦計劃、集成信託計劃、行業計劃三類,成員的供款與累算權益都投放在計劃內的成分基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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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這一節篇幅雖短,卻是後面各節的地基,也是考試常見的基礎配對題。強積金計劃共三類:僱主營辦計劃、集成信託計劃、行業計劃(第3章已介紹其定義與適用對象)。三者的共通結構是:計劃本身並非投資標的,而是一個載體,內裡裝著若干成分基金;成員的強制性供款、自願性供款以及累算權益,都是投在這些成分基金裡。

看懂這層結構,後面幾節才好理解。計劃是註冊的對象,成分基金是核准的對象;成員做投資決定時,揀的是計劃內的成分基金,或是由成分基金組合而成的投資選項,而不是自行換一個計劃。三類計劃在產品要求上大體一致:無論屬哪一類,計劃都可以由數隻成分基金構成,這些基金須符合同一套規定。

但三類之間並非事事相同,考生宜把「三類計劃」當成一條主線,沿途留意哪些要求一視同仁、哪些只針對某類。例如向公眾發出廣告與邀請文件時須遵守的《廣告宣傳指引》,點名的是集成信託計劃、行業計劃與匯集投資基金;又如單位化成分基金的價格資料,集成信託計劃和行業計劃須在每個交易日免費向公眾公布,僱主營辦計劃則可另擇方法向本計劃成員發放。

概念邊界

要分清三個層級:計劃是載體,成分基金是計劃內可供選擇的投資基金,匯集投資基金則是成分基金可以投入的下一層工具。計劃不是基金,成員不能把錢直接投在「計劃」上;成分基金也不能脫離計劃單獨存在。職業退休計劃屬另一制度,不是強積金計劃的第四類。

案例

某僱主參加了一個集成信託計劃,該計劃內設有若干隻成分基金(假設為八隻),其中一隻是強積金保守基金。僱員每月的強制性供款連同過往轉入的累算權益,由他自行決定放在哪一隻或哪幾隻成分基金上;若覺得配置不合意,通常是在計劃內改選成分基金,而不是自己換計劃——在集成信託計劃的安排下,選哪個計劃是僱主一方的事。同一家受託人另辦一個行業計劃服務特定行業的僱員,其內部同樣由成分基金構成,這些基金須符合同一套規定。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強積金計劃有哪三類,或給四個選項要求剔除不屬於的一項,常混入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或匯集投資基金;②問成員的供款與累算權益究竟投在什麼之上,答案是成分基金;③層級排序題,要求把計劃、成分基金、匯集投資基金理順;④與成分基金規定結合,問某項要求是否三類計劃通用。

易錯

最常見是把匯集投資基金當成第四類計劃。其次是把計劃與成分基金混為一談,答成「成員投資於計劃」。第三,誤以為僱主營辦計劃規模小就不必設成分基金,或不必備有強積金保守基金——事實上每個強積金計劃都要提供一隻強積金保守基金。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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