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 · 僱主責任保險
简体: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定義
僱主責任保險即香港市場上的僱員補償保單,承保僱主對其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而依法須承擔的賠償責任,屬強制保險的主要分支之一。
詳解
香港保單不用「僱主責任保險」這個名字,但這個名稱準確說明了保障性質。它與汽車保險一樣,是法例強制投保的險種;至於家庭傭工的僱主責任,通常由家傭一籃子保單去處理。
所保的責任慣常分兩類,兩類都在強制投保的範圍內。第一類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法定責任: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或身故,僱主須按條例規定的金額作出補償,個別個案的規定金額可能少於實際損失。這類責任屬於嚴格法律責任,與「有過失法律責任」相對,即僱主有沒有疏忽都要負責。第二類是獨立於條例之外的法律責任,市場上常稱為「普通法責任」,但這個叫法其實並不準確;它源於侵權法(主要是疏忽),同樣以因工受傷或死亡為前提,既包括普通法下的僱主責任,也包括違反工業安全某些法定條文而產生的責任。這一類受傷僱員或其受養人可獲全額補償,但須先確立僱主的法律責任,僱主或其保險人有權爭議;法院判給時會扣除條例下已付或應付的補償金。這一類同時含有過失責任與嚴格責任兩種。
因為是強制險,除外責任受到限制並可能被法定條文推翻,但保單通常仍除外:①合約附加的責任;②對被保險人的承建商的僱員的責任;③死傷者不屬條例所指的僱員;④戰爭、核風險、恐怖主義等標準除外。保費按保險期內應付薪金額乘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計算,比率主要看僱主經營的業務種類;首次保費屬臨時性質,待最終工資數字確定後調整。另有三個要點:設有「使若干條款無效及有權追回款項」條款,意圖與汽車保單相同;保費調整很重要,因業界普遍認為不少僱主少報薪金;保單以「索償發生」方式簽發。
概念邊界
它承保的是僱主對自己僱員的責任,不是對公眾或顧客的責任,後者歸公眾責任保單;對被保險人的承建商的僱員的責任、以及死傷者不屬條例定義僱員的情形,都不在保障之內。責任必須由「受僱工作期間因工」的意外引起,純私人時間的意外不保。另外它以索償發生方式承保,不同於產品責任、專業彌償常見的索償申報方式。
案例
一名工人晚上與客戶開完會後乘的士回家,途中遇上交通意外受傷,僱主向保險人提出僱員補償索償。保單要求受傷須由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造成,保險人認為這項條件未獲滿足,拒絕賠付。這個案例說明保單只保被保險人以僱主身份承擔的責任,不是僱員任何時間受傷都能獲賠。另一情境:某從事挖掘的承辦商被三家保險人拒保(並非因為欠交保費或不符職安健核保條件),便可申請「僱員補償聯保計劃」;若獲得的報價高出該高風險行業基準費率30%以上,同樣符合申請條件。計劃由管理局有限公司營運,香港保險業聯會擔任管理人,所有在港承保此業務的保險人須成為成員,以共同承保方式各別承擔責任。
常見考法
①兩類責任的辨析,尤其「嚴格法律責任 vs 有過失法律責任」、條例責任與獨立於條例之外的責任誰可獲全額補償;②法院判給要扣除條例補償金;③保費基礎是薪金乘百分比或千分比、首期為臨時保費須調整;④保單以索償發生方式簽發;⑤聯保計劃的兩個申請門檻(至少三家拒保、報價高於基準30%)、管理人身份與共同承保下各別負責;⑥除外責任四項的組合判斷。
易錯
最常錯的是把第二類責任直接等同「普通法責任」,忽略它也涵蓋違反工業安全法定條文而生的責任,且它本身兼含嚴格責任;其次是誤以為條例補償等於實際損失全額,實則規定金額可能不足;還常把索償發生方式記成索償申報;聯保計劃的「三家拒保」與「超基準30%」是二擇一而非須同時滿足;共同承保下是各別而非共同承擔責任。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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