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
繁體:責任保險 · 僱主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 ·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定义
雇主责任保险即香港市场上的雇员补偿保单,承保雇主对其雇员因工受伤或死亡而依法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属强制保险的主要分支之一。
详解
香港保单不用「雇主责任保险」这个名字,但这个名称准确说明了保障性质。它与汽车保险一样,是法例强制投保的险种;至于家庭佣工的雇主责任,通常由家佣一篮子保单去处理。
所保的责任惯常分两类,两类都在强制投保的范围内。第一类是《雇员补偿条例》下的法定责任: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或身故,雇主须按条例规定的金额作出补偿,个别个案的规定金额可能少于实际损失。这类责任属于严格法律责任,与「有过失法律责任」相对,即雇主有没有疏忽都要负责。第二类是独立于条例之外的法律责任,市场上常称为「普通法责任」,但这个叫法其实并不准确;它源于侵权法(主要是疏忽),同样以因工受伤或死亡为前提,既包括普通法下的雇主责任,也包括违反工业安全某些法定条文而产生的责任。这一类受伤雇员或其受养人可获全额补偿,但须先确立雇主的法律责任,雇主或其保险人有权争议;法院判给时会扣除条例下已付或应付的补偿金。这一类同时含有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两种。
因为是强制险,除外责任受到限制并可能被法定条文推翻,但保单通常仍除外:①合约附加的责任;②对被保险人的承建商的雇员的责任;③死伤者不属条例所指的雇员;④战争、核风险、恐怖主义等标准除外。保费按保险期内应付薪金额乘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计算,比率主要看雇主经营的业务种类;首次保费属临时性质,待最终工资数字确定后调整。另有三个要点:设有「使若干条款无效及有权追回款项」条款,意图与汽车保单相同;保费调整很重要,因业界普遍认为不少雇主少报薪金;保单以「索偿发生」方式签发。
概念边界
它承保的是雇主对自己雇员的责任,不是对公众或顾客的责任,后者归公众责任保单;对被保险人的承建商的雇员的责任、以及死伤者不属条例定义雇员的情形,都不在保障之内。责任必须由「受雇工作期间因工」的意外引起,纯私人时间的意外不保。另外它以索偿发生方式承保,不同于产品责任、专业弥偿常见的索偿申报方式。
案例
一名工人晚上与客户开完会后乘的士回家,途中遇上交通意外受伤,雇主向保险人提出雇员补偿索偿。保单要求受伤须由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造成,保险人认为这项条件未获满足,拒绝赔付。这个案例说明保单只保被保险人以雇主身份承担的责任,不是雇员任何时间受伤都能获赔。另一情境:某从事挖掘的承办商被三家保险人拒保(并非因为欠交保费或不符职安健核保条件),便可申请「雇员补偿联保计划」;若获得的报价高出该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30%以上,同样符合申请条件。计划由管理局有限公司营运,香港保险业联会担任管理人,所有在港承保此业务的保险人须成为成员,以共同承保方式各别承担责任。
常见考法
①两类责任的辨析,尤其「严格法律责任 vs 有过失法律责任」、条例责任与独立于条例之外的责任谁可获全额补偿;②法院判给要扣除条例补偿金;③保费基础是薪金乘百分比或千分比、首期为临时保费须调整;④保单以索偿发生方式签发;⑤联保计划的两个申请门槛(至少三家拒保、报价高于基准30%)、管理人身份与共同承保下各别负责;⑥除外责任四项的组合判断。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第二类责任直接等同「普通法责任」,忽略它也涵盖违反工业安全法定条文而生的责任,且它本身兼含严格责任;其次是误以为条例补偿等于实际损失全额,实则规定金额可能不足;还常把索偿发生方式记成索偿申报;联保计划的「三家拒保」与「超基准30%」是二择一而非须同时满足;共同承保下是各别而非共同承担责任。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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