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 · 公衆責任保險
简体:责任保险 · 公众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定義
公眾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保單年度內發生的意外事故,須就第三者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害向其承擔的法律責任,涵蓋專門責任險不能承保的部分。
詳解
這是責任險中的「兜底」險種:死傷或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凡不屬汽車、僱員補償、產品責任、專業彌償這類專門責任保險可保的範圍,就落在公眾責任保單上。它保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legal liability,有時寫作 liability at law),觸發點在於意外事故發生於保單年度之內;即使事故隔了數年才引出索償,只要被保險人依保單規定作出通知,索償仍然受保。
一般承保第三者身體受傷、死亡及財產受損的責任,並連同法律開支——己方抗辯或拒絕索償所花的,以及勝訴第三者的開支。限額結構通常是「任何一宗意外事故」的責任限額,每期限額可有可無;受保訟費及開支一般在限額以外另行支付。除外方面:指明地區以外發生的事故不保,典型司法管轄條款把受保索償限於受香港司法管轄者;其他保單(如汽車、僱員補償)可承保的責任風險為免重疊混亂而除外;此外還有合約附加責任與戰爭、核風險等標準除外。
保費若按工資、銷售額等會變動的因素計算,可訂為可調整保費:起保先繳臨時保費,待最終數字確定再作調整;費率隨被保險人的職業或行業反映風險高低。不過香港近年也常見不可調整保費,即保險人徑以預計的工資/銷售額當作最終數字,年結時不必補收或退還。承保基礎通常採索償發生,索償申報並不常用。
兩張法定相關保單要記數字:①業主立案法團第三者責任保單——《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下,建築物業主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成立法團,並須為大廈公用部分(外牆、圍繞走廊的牆壁之類)及法團財產投保,承保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的法律責任,但強制投保的汽車第三者、僱主責任、合約上的責任等屬例外,彌償限額每宗事故不得低於一千萬元;違規時管理委員會各委員均屬犯罪。②旅館經營者公眾責任保單——依《旅館業條例》(第 349 章)申領牌照者,須按民政事務總署要求,就任何人使用持牌處所投保公眾責任,每宗事故限額不低於一千萬元,且不設每期限額。
概念邊界
公眾責任是以排除法界定的「剩餘」責任險:只要屬汽車、僱員補償、產品責任、專業彌償等專門責任險可保的範圍,便不由它承保。它與 D&O 亦成對照——D&O 把第三者身體受傷及實物損毀列為公眾責任風險而除外。另須留意,公眾責任是索償發生方式,以事故發生於保單年度為準,與專業彌償、D&O 的索償申報方式分屬兩種觸發基礎。
案例
某商場地面濕滑未設警示,顧客滑倒受傷,事故發生於保單年度內,但顧客於兩年後才正式提出申索。由於公眾責任保單以「索償發生」為基礎,只要商場已按保單通知規定作出報告,該索償仍然受保;賠償受每宗意外事故責任限額約束,而受保訟費及開支一般在限額以外支付。若同一商場的清潔工在工作中受傷,則屬僱員補償範圍,公眾責任保單以「其他保單」條款除外。該商場保費按銷售額釐定,起保繳臨時保費,年結後調整,惟香港亦有保險人直接以預期銷售額定為最終數值,不作調整。
常見考法
①「不屬專門責任險可保」的界定題,要求判斷某宗責任應由哪張保單承保;②承保基礎是索償發生而非索償申報;③限額結構——每宗事故限額、每期限額或有或無、訟費在限額以外;④兩項法定保單的數字與條例:第 344 章、第 349 章、一千萬元、旅館保單不設每期限額、法團管委會委員違規屬犯罪;⑤可調整保費與香港漸趨常見的不可調整保費的對比。
易錯
①把每宗事故限額與總限額混淆,也常誤以為訟費須在限額內支付;②記錯法定彌償限額或條例編號,兩項均為不少於一千萬元,條例分別是第 344 章與第 349 章;③漏記旅館保單「不設每期限額」這一細節;④忘記業主立案法團保單的例外項(強制汽車第三者、僱主責任、合約上的責任);⑤誤把承保基礎答成索償申報;⑥忽略司法管轄條款把受保索償限於受香港司法管轄者。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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