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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 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

简体: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 汇集投资基金的核准Approved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APIFs) · Approval of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定義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是指成分基金若不以內部投資組合運作而投資於匯集投資基金時,該基金必須先取得積金局核准並獲證監會認可的雙重把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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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成分基金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自己直接持有證券等資產(內部投資組合),二是把資金投進匯集投資基金。只要採取後一種做法,所投的匯集投資基金必須同時滿足兩道關卡:積金局的核准,以及證監會的認可。

積金局這一關,依據是《一般規例》以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所載的規定,由積金局負責審批。證監會那一關則要分情況:若該匯集投資基金只向強積金計劃發售,證監會按《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的要求給予認可;若該基金屬單位信託,並且同時開放給強積金服務提供者和零售投資者,證監會就要按《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連同《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兩套守則的要求審批,因為它同時面向零售市場,須受較多重的保障要求約束。

溫習時考生要抓住三點:①核准與認可是兩個機構、兩套依據,不可互換;②雙守則適用的觸發條件是「屬單位信託」且「同時供服務提供者與零售投資者投資」,兩個條件缺一就不適用;③這套安排的意義在於,計劃成員的資金經由成分基金流入匯集投資基金後,仍然處於強積金監管與證券監管的共同覆蓋之下。

概念邊界

它規管的是成分基金「向下投資」的載體,不等同於成分基金本身的核准,也不等同於強積金計劃的註冊。若成分基金以內部投資組合形式運作,根本不涉及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問題。另外,積金局的「核准」與證監會的「認可」是並行的兩道程序,不能以其中一道代替另一道。

案例

某受託人為旗下強積金計劃新增一隻成分基金,決定不自行建立投資組合,而是把資產投入一隻現有的匯集投資基金。該匯集投資基金屬單位信託,且除向強積金服務提供者發售外,亦向零售投資者開放。受託人須確認:該基金已由積金局按《一般規例》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核准,並已由證監會按《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連同《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認可。若該基金只面向強積金計劃發售,證監會一關則只須按《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處理。

常見考法

①問匯集投資基金須由哪個機構核准、哪個機構認可,選項互換機構名稱設陷阱;②問積金局核准所依據的文件名稱;③給出「單位信託+同時供零售投資者投資」的情境,問適用哪些守則;④以多陳述組合形式,要求判斷「只需積金局核准即可」這類說法是否正確。

易錯

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核准」與「認可」的機構對調,或以為證監會認可後就不必再經積金局核准。其次是忽略雙守則的觸發條件,只要看到單位信託就答兩套守則,忘了還須同時供零售投資者投資。也有考生誤以為成分基金必然要投資匯集投資基金,忽略了內部投資組合這一選項。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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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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