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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4 章 › 4.1 信托安排目录
4.1.4

信托安排 · 信托安排的优点

繁體:信託安排 · 信託安排的優點Trust Arrangement · Advantages of the Trust Arrangement

定义

信托安排的优点,在于受托管的计划资产与受托人、其他服务提供者及雇主本身的债务分隔,债权人无权要求以这些资产偿债,从而为成员资产提供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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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一节内容短,但几乎每次都以「为什么强积金要用信托形式」的角度出题,必须记准三项主体与一项效果。

三项主体是:计划受托人、其他服务提供者、雇主。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财政困难,债权人都不得要求他们动用受其托管的资产去偿还债务。换言之,供款一旦进入信托,便不再属于雇主或受托人的可供清偿财产。

一项效果是:信托安排为计划成员的资产提供基本保障。留意手册的用词是「基本保障」,即这是制度的底线安排,而非唯一保障。计划资产的保障还包括严格的认可规定、专业弥偿保险及补偿基金等安排,信托安排与它们互为补充。

理解上可与信托的概念串联:受托人只是注册持有人、并非实益拥有人,信托财产的实益权益属于受益人,因此受托人自身的债权人对该等财产没有追索基础;同理,雇主已缴付并交由受托人持有的供款,也不再是雇主的偿债资源。

概念边界

信托安排保障的是资产不被上述三方的债权人追索,属于「资产分隔」层面的保障;它并不保证投资不会亏损,也不等于对基金表现或回报作出保证。与保证基金那种由保证人提供回报或本金保证的产品概念完全不同。同时,它也不能免除受托人自身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那属于追索权的范畴。

案例

某雇主经营不善进入清盘程序,其债权人发现该公司过去数年已为雇员缴付大量强积金供款,遂要求把交由计划受托人持有的这部分资产拿来抵偿公司债务。按信托安排的基本效果,债权人不得要求雇主动用受托管的资产偿债,该等资产仍为计划成员的利益而持有。同理,若受托人或其委任的服务提供者陷入财政困难,其债权人也不能打计划资产的主意。这正是成员资产获得基本保障的制度基础。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信托安排的优点是什么;②以情境题问雇主/受托人/服务提供者清盘时债权人可否追索计划资产;③考「三方」名单是否完整,故意漏掉「其他服务提供者」或「雇主」;④把信托安排与保证基金、专业弥偿保险等并列,要求辨别哪一项提供的是资产分隔而非回报保证。

易错

第一是把保障范围只记成受托人,遗漏雇主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第二是把「基本保障」误读为保本或保证回报,进而与保证基金混淆。第三是以为信托安排可以挡下一切风险,忽略它并不处理投资市场风险,也不免除受托人违反信托时的个人赔偿责任。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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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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