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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4 章 › 4.1 信托安排目录
4.1.3

信托安排 · 对受托人的追索权

繁體:信託安排 · 對受託人的追索權Trust Arrangement · Recourse against Trustees

定义

对受托人的追索权,是指受托人违反信托时受益人可采取的补救途径,手册将其分为「归还」与「问责性」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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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第一类是归还。受托人若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责任,或做了作为受托人无权做的事,便须负上违反信托的责任。一旦发生违反信托而令信托财产蒙受损失或减少,受益人有权对该受托人采取法律行动,追究损失。

归还的执行方式有两层:失责受托人必须以自己的个人资金向受益人归还信托财产;若有关财产无法归还或复原,则须给予充分赔偿,当作偿还信托财产。这里有一条极易出题的禁令——受托人不得动用强积金计划的资产,来弥补因其本身犯错而造成的计划资产损失或减少。换言之,代价必须由受托人自己承担,不能转嫁回成员的资产。

第二类是问责性:受托人从信托财产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必须全数转交受益人。这一项与信托概念中「收益归受益人」的原则相呼应,即使收益是受托人凭其努力取得,也不得留归自己。

答题时把两类分清即可:涉及损失与赔偿的属归还,涉及交出所得收益的属问责性。

概念边界

追索权处理的是受托人违反信托后对受益人的民事补救,由受益人提出法律行动;与积金局依法作出的制裁及罚则(罚款、暂停管理计划、撤销核准资格等)不同,后者属监管与刑事层面。也不要与补偿基金混淆:补偿基金是制度为计划资产提供的保障机制,而追索权针对的是受托人本人的责任。投资市况下跌导致的权益减少,若无违反信托,不属追索范围。

案例

某核准受托人因内部程序失当,误将一批计划资产作出不获契据准许的处理,令成员权益减少。受托人其后提出以计划本身的资产冲销该项损失,以便账目平衡。这样做并不容许:因其犯错造成的计划资产损失或减少,不得用计划资产来弥补,受托人须以个人(公司本身)的资金归还有关财产;如该财产已无法复原,则须支付充分赔偿当作偿还。若受托人在此期间从该笔信托财产取得任何收益,按问责性也须全数转交受益人。

常见考法

常见出题方式:①问追索权分为哪两类,要求指出「归还」与「问责性」;②以情境问受托人可否动用计划资产弥补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失(答案为不可);③问无法归还财产时的处理(须给予充分赔偿);④把民事追索与监管制裁并列作多陈述组合题,考辨别能力。

易错

最常见的失分点是没记住「不得用计划资产弥补自身过失」这条禁令。其次是把「问责性」理解成向积金局问责,其实指的是交出从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第三是忽略触发责任的两种情形——「未履行应有责任」与「做了无权做的事」都算违反信托,不限于积极的越权行为。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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