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受托人管治原则》
繁體:《強積金受託人管治原則》Governance Principles for MPF Trustees
定义
指积金局制定、合共十项的核心管治原则,为核准受托人搭建稳健管治框架、有效率地履行职责提供参考。
详解
积金局制定这套原则,是协助受托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有关的决策,并为搭建稳健管治框架提供有用参考,使受托人能兼顾效率与效益地履行职责;性质上属参考指引。
可按层面记忆。管治与董事局方面:原则 1 要求受托人透彻明白自身职责,任何时候都把成员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原则 2 要求建立并维持一套完整稳健的管治框架,用以监督和管理其强积金业务与运作;原则 3 要求董事局组成恰当,其角色以及对外转授的任何权力须界定清楚、写成文件并加以监察;原则 4 要求董事局成员人人属合适人选,并具备胜任职务的资格。
服务与运作方面:原则 5 要求向成员交付物有所值的计划与服务;原则 6 要求以妥善的政策及程序去识别、管理并处理利益冲突;原则 7 要求妥善监察所委任服务提供者的表现;原则 8 要求有效监察旗下成分基金的投资表现;原则 9 要求为业务与运作建立并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原则 10 要求与成员保持清晰有效的沟通,提供适当资料,协助他们就退休储蓄作出投资决定。
原则 7 的「服务提供者」有法定定义:依《强积金条例》第 2 条释义,指受托人为计划委任或聘用的投资经理、计划资产保管人或其他人,并涵盖上述人士再行转授服务职能者;至于核数师、律师、精算师、注册中介人,连同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则不在此列。各原则的解说与实例,可在积金局网站的「监管」一栏下,进入「强积金受托人」再查阅「法例与规例」。
概念边界
管治原则是积金局提供的参考性指引,重在管治框架与董事局层面,共十项;4.6 的合规标准共八项、重在合规体系,两者须分清。它也不同于 4.1.2 的受信责任——后者是信托法与条例下的法律义务,原则 1 只是把「以成员最佳利益为依归」写进管治参考。条例第 2 条明文排除的核数师、律师、精算师、注册中介人及系统营运者,不属原则 7 所指的服务提供者。
案例
某核准受托人对照管治原则自查:董事局每年评估成员是否仍属合适人选并具备资格(原则 4),又以书面记录转授给投资委员会的权限并监察其行使情况(原则 3);订立利益冲突政策,规定董事就涉及关连公司的交易申报并回避(原则 6);为所委任的投资经理及计划资产保管人建立表现评估机制(原则 7),同时定期检视各成分基金的投资表现(原则 8)。不过其外聘核数师与律师按条例第 2 条不属服务提供者,因此不纳入原则 7 的监察机制。
常见考法
①问管治原则共有多少项(十项);②给出一段描述,问对应哪一项原则,尤其是原则 5 物有所值、原则 8 成分基金投资表现、原则 9 风险管理;③考服务提供者的法定定义,问哪一类人「不属于」服务提供者;④用多陈述组合把合规标准与管治原则的内容混在一起要求辨别;⑤问这套原则属法定强制还是参考指引。
易错
一是把十项原则与八项合规标准的数目记反;二是误以为核数师、律师、精算师、注册中介人及电子强积金系统的系统营运者属服务提供者,条例其实把他们排除;三是忽略原则 3 连转授出去的权力也要界定、记录与监察;四是把原则 10 只理解为派发资料,实际强调清晰有效的沟通并协助成员作投资决定;五是把参考指引误当作罚则依据。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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