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安排 · 受托人的受信责任
繁體:信託安排 · 受託人的受信責任Trust Arrangement · Fiduciary Duties of Trustees
定义
受信责任是受托人因获得信任而承担的一组行为责任,核心是行使酌情权时顾及受益人整体利益,谨慎管理并稳妥保管基金,且只为受益人而非自己的利益行事。
详解
「受信」这个词本身带有获得信任、有信用的含义,用在受托人身上,说明其肩负重大的受托责任、可被信赖,并获准在一定范围内行使酌情权。手册把这组责任逐项列明,考生宜按「对谁负责、怎样管钱、怎样交代」三条线去记。
对谁负责:行使任何酌情权时,都要照顾信托受益人的整体利益,这是信托法下最基本的一条;同时要代受益人保管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而不是为受托人自身的利益行事。
怎样管钱:必须以高度的努力与审慎去管理基金,确保基金获稳妥保管;必须确保资产获明智而妥当地投资;必须按照法律以及信托契据的规定去管理信托财产。付款方面亦有限制——从基金支付款项时,只可付给在权利产生之时符合资格的人。
怎样交代:要保存适当而完整的帐目及其他纪录,并让所有有权查阅的人可以查阅。
另有一点常被忽略:受托人虽可委任其他服务提供者履行计划职能,但仍须密切监察这些服务提供者的表现,这正是履行对计划受信责任的一部分。换言之,外判工序并不等于把责任一并转走。
概念边界
受信责任来自信托法的一般原则,属行为标准;与《强积金条例》及《一般规例》为受托人订明的一条条具体规定(例如保证计划获注册、备存充裕资本及专业弥偿保险、向积金局提交经审计报表)不同,后者违反可构成刑事罪行并招致罚则。至于违反之后受益人可以要求归还财产或作出赔偿,属对受托人的追索权范畴。若受托人已明智妥当投资并依法依契据行事,只是市况令回报欠佳,不构成违反受信责任。
案例
某核准受托人把行政管理与投资管理外判给两家服务提供者后,长年不检视其表现,直至有成员反映帐目残缺、无法查阅才发现问题。按受信责任,保存适当而完整的帐目及纪录供有权查阅者查阅本属受托人的责任,而对获委任服务提供者的表现作出密切监察同样是受信责任的一环,外判并不转移这些责任,故该受托人已属失责。另一情境:受托人把基金资产用于一项对自身有利的安排,即使受益人整体未即时蒙受损失,亦已抵触「为受益人而非受托人本身利益行事」一项。
常见考法
①「以下哪项不属于受托人的受信责任」的排除题;②把各项责任改写一两个字后问真伪,陷阱多设在「整体利益」「符合资格的人士」「稳妥保管」「明智及妥当」等字眼上;③给出受托人自利、或疏于监察服务提供者的情境,问抵触了哪一项;④问哪一项属「信托法下的基本责任」,答案指向行使酌情权时顾及受益人整体利益。
易错
一是把受信责任与条例、规例订明的具体职责清单混为一谈,作答时张冠李戴。二是误以为委任了服务提供者即可免责,忽略监察表现本身就属受信责任。三是漏掉付款对象须为「在权利产生时符合资格」的人,误写成任何成员均可。四是把查阅纪录的权利说成人人可查,实则限于有权查阅者。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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