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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4 章 › 4.2 受托人的分类目录
4.2

受托人的分类

繁體:受託人的分類Categories of Trustees

定义

强积金受托人按其身分分为三类:本地公司受托人及经迁册公司受托人、离岸(香港以外)公司受托人、以及个人(自然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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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三类名称要背熟,尤其第一类包含「经迁册公司受托人」,是常被漏答的一项;第二类的「离岸」在手册中明确界定为香港以外。

更重要的是两条适用规则。其一,所有集成信托计划及行业计划,都必须由公司受托人管理——即个人受托人不得出任这两类计划的受托人。其二,个人(自然人)只可在雇主营办计划中担任受托人。换句话说,个人受托人的适用空间被限定在单一一种计划类型内,考试里只要看到「集成信托计划/行业计划+个人受托人」的组合,就是错的。

从制度逻辑看,集成信托计划与行业计划服务的成员人数众多、资产规模大,要求公司受托人承担管理责任,有助于确保资本充裕与持续经营能力;雇主营办计划范围局限于单一雇主,才保留个人出任的空间。

三类受托人无论属哪一类,都必须向积金局申请核准;离岸公司受托人更须符合额外准则,例如须受积金局接纳的离岸监管当局监管,当地的信托法及公司法水平须相当于香港,以确保计划成员享有同等保障。

概念边界

这里分的是「受托人的身分类别」,不要与计划种类(集成信托计划、行业计划、雇主营办计划)混为一谈,两者的关系是:计划种类决定可以由哪一类受托人管理。也不要与核准准则混淆——分类回答「有哪几种受托人」,核准则回答「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获批」。不属于本知识点的还有受托人的日常职责清单。

案例

某大型雇主拟为旗下员工设立一个只供本公司雇员参加的雇主营办计划,并打算委任一名具备相关经验的自然人出任受托人。按分类规则,个人受托人只可用于雇主营办计划,这项安排在类别上是可行的,但该人仍须向积金局申请核准。相反,若同一集团其后想改为参加一个开放予多个雇主的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则必须由公司受托人管理,原来的个人受托人不能沿用。若拟委任的是一家香港以外注册的公司,则属离岸公司受托人,须符合额外的核准准则。

常见考法

①要求列出或辨认三类受托人,考「经迁册公司受托人」是否被包含;②问哪些计划必须由公司受托人管理(集成信托计划及行业计划);③问个人受托人可担任哪一类计划的受托人(只限雇主营办计划);④以情境组合判断某项委任是否合规;⑤把「离岸」定义为香港以外作真伪题。

易错

最常见的是把第一类简化成「本地公司受托人」,漏掉经迁册公司受托人。其次是记反规则,误以为个人受托人可出任行业计划的受托人。第三是以为个人受托人无须核准——事实上所有有意出任受托人的人或公司都须向积金局申请核准。还有考生把离岸误解为境外雇主,其实指的是受托人注册地在香港以外。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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