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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4 章 › 4.1 信托安排目录
4.1.1

信托安排 · 信托的概念

繁體:信託安排 · 信託的概念Trust Arrangement · Concept of Trust

定义

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受托人以某项财产的注册持有人身分持有该财产,但并非为自己,而是为被称为「受益人」的其他人保管利益,通常以信托契据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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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构成要素上要抓住四点。其一,受托人是财产的注册持有人,却不是实益拥有人,所谓「财产」取法律上最广义的理解,即受人所托代为保管资产。其二,同一项信托财产可以指定多于一名受托人。其三,受托人既可以是个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其四,正因为受托人不是实益拥有人,他不得把信托财产捐赠出去,也不得从中取利,唯一的例外是信托条款本身允许他这样做。

利益归属是核心逻辑: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切收入归受益人所有,由信托财产赚取的收益也须累积滚存,作为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只是「过手」的角色。

设立与约束方面,信托一般凭一份通称「信托契据」的法律文件设立,受托人与受益人各自的责任、权力和权利都在契据中清楚订明。受托人若在处理信托财产时违反契据条文,即构成违反信托的规定,并须就信托财产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向受益人负责。手册由此得出结论:受托人责任重大,此职必须由诚实可靠的人出任。

落到强积金制度,所有强积金计划都必须由获核准的受托人(核准受托人)管理,上述信托法的基本概念正是整个制度的底层结构。

概念边界

要分清「注册持有人」与「实益拥有人」:受托人只占前者,收益归受益人。信托也不等于一般的代客管理合约,因为其责任、权力、权利由信托契据而非普通服务合约界定。受托人为自己取利、把信托财产送人,除非契据另有允许,否则都不属于信托容许的行为。受托人的具体分类见受托人的分类,违反信托后的补救途径则另属追索权的范畴。

案例

某集成信托计划的信托契据订明,受托人只可按成员的投资指示把供款投放于成员所选的成分基金。受托人的职员未取得成员指示,擅自把某成员账户内的资产转入契据并未准许的用途,令该成员的累算权益减少。由于这属于以违反契据条文的方式处理信托财产,即构成违反信托;受托人须就该成员因此蒙受的损失负责。相反,若该笔资产按契据规定投资后产生收益,收益不属受托人,而须累积滚存归于该成员。

常见考法

①辨析受托人是注册持有人而非实益拥有人;②问受托人可否从信托财产取利,考「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这个例外;③问一项信托可否有多名受托人、受托人可否为自然人;④以「以下哪项不是信托的特点」作多陈述组合题;⑤给一个受托人偏离契据的情境,问是否构成违反信托及向谁负责。

易错

最常见的错是把受托人当成资产的拥有人,忘了实益权益在受益人一方。其次是漏掉「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这半句,把「不得取利」当成绝对规则。第三是误以为受托人必须是公司——一般信托法下自然人也可以,只是强积金另有限制。还有考生忽略违反信托的赔偿范围是信托财产蒙受的「一切损失」,而非只赔差额。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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