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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4 章 › 4.4 受托人的核准目录
4.4

受托人的核准

繁體:受託人的核准Approval of Trustees

定义

指凡有意出任强积金计划受托人的个人或公司,都必须先向积金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核准,积金局按资本、合适程度、工作能力、在港规模及控制权等准则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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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核准是进入市场的第一道关卡:不论自然人还是公司,凡打算出任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都要先向积金局递交申请。手册把申请人分成三类,门槛各异。

公司受托人须过四关:一是财政关,缴足款股本要有 1.5 亿元,净资产亦须有同等数额,两项各自达标;二是人选关,董事与行政总裁都要属「合适」人选,也就是声誉与品格良好,此外行政总裁连同过半数董事(这批人当中必须有一名独立董事)要拥有管理公积金计划所需的技巧、知识和专长;三是能力关,申请人要有本事经营管理强积金计划这门业务,并已设好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四是在地关,须在香港有足够的规模与控制权。

离岸公司受托人在上述要求之外还要符合额外准则,例如须受一个获积金局接纳的离岸监管当局所监管,而其所在地的信托法与公司法水平要与香港相若,使计划成员得到同等程度的保障。

个人受托人指自然人(并非信托公司),须惯常居于香港、声誉品格良好,并须提交一份履行职能担保,形式可为保险单或银行担保,用来弥补因其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责任而令计划或成员蒙受的损失。担保额定为计划净资产值的一成,封顶 1,000 万元;而且一旦要由自然人出任受托人,最少须委任两名。

概念边界

4.4 讲的是「入闸」环节,即积金局在受托人开业前的审批;获核准后还须受 4.5 的持续监察,两者是前后两个阶段。核准对象是受托人本身,与 5.1 强积金计划的注册、成分基金及汇集投资基金的核准不是同一道程序。个人受托人的履行职能担保亦不等同 3.1.2 的专业弥偿保险,前者按计划净资产值一成计算并设 1,000 万元上限,用于担保该受托人履职。

案例

某信托公司拟申请成为核准受托人:它先把缴足款股本增至 1.5 亿元,并确保净资产同样达到 1.5 亿元;行政总裁及过半数董事具备公积金计划管理经验,董事会中另委一名独立董事;同时在香港设立实体办公室、团队与决策层,并制定内部监控程序,以证明其规模、控制权及工作能力符合要求。

另一情形:某家族拟委任两名自然人出任受托人(人数已符合最少两名的规定)。假设该计划净资产值为 8,000 万元,履行职能担保额即为一成,也就是 800 万元;若计划日后增长至一成已超过 1,000 万元,担保额亦只需做到 1,000 万元的上限。

常见考法

①直接考数字,如 1.5 亿元的股本与净资产、担保额一成、1,000 万元上限、最少两名个人受托人;②辨析「缴足款股本」与「净资产」是各自 1.5 亿元还是合计;③问董事会中是否必须有独立董事;④离岸公司受托人的额外准则(受接纳的离岸当局监管、当地信托法与公司法可比);⑤多陈述组合,要求挑出哪一项不属公司受托人的核准准则。

易错

一是把 1.5 亿元理解为股本与净资产合计;二是漏掉「大部分董事当中须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三是把要求「具备足够技巧、知识及专长」的范围误记为全体董事,其实是行政总裁加大部分董事,而「合适」(声誉品格)才是针对董事及行政总裁;四是把履行职能担保当成公司受托人的要求,它只适用于个人受托人;五是忘记自然人出任时必须至少两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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