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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4 章 › 4.8 制裁及罚则目录
4.8

制裁及罚则

繁體:制裁及罰則Sanctions and Penalties

定义

指积金局对受托人怀疑违规个案展开调查后可采取的各项行动,以及核准受托人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的最高罚款与监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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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积金局会就怀疑违规的个案展开调查。确认有违规时,可用的手段大致有五种:①先要求受托人作出适当的补救;②正式立案调查;③按事件的严重程度施加与之相称的罚款;④暂停其管理某强积金计划的职责,同时另行委任一名受托人临时接手打理该计划;⑤待调查结果出来后,终止其管理该计划的职责、就违规行为提出检控,以及/或者撤销其受托人核准资格。

要分清第④与第⑤项:暂停并临时接管属于过渡性安排,着眼于让计划继续运转,保障成员;终止、检控与撤销核准则是调查有结论之后的处置,三者可以并用。罚款并非划一金额,而是与违规的严重程度挂钩。

刑事方面,部分违规行为本身即构成强积金法例下的罪行。核准受托人若被定罪,罚款上限为 5,000,000 元,另可判处监禁最高七年;倘属持续的罪行,则罪行持续的每一日还可再加处 100,000 元罚款。500 万元、七年、每日 10 万元这三个数字是高频考点,同时要记住每日罚款只在罪行持续期间才适用。

概念边界

本节的对象是核准受托人,与第 7 章针对注册中介人的纪律制裁属两套制度,罚款额与刑期不可互换。它也不同于 4.5 的持续监察——监察是发现问题的途径,制裁是发现之后的处理;更不同于 4.1.3 对受托人的追索权,后者是成员循民事途径向受托人索偿,而非积金局的行政处分或刑事检控。

案例

假设某核准受托人在积金局的实地巡查中,被发现长期未按规定处理若干计划的权益支付指示。积金局先要求其采取补救行动,随后展开正式调查,并因应违规的严重程度施加罚款。由于情况持续恶化、成员利益可能受损,积金局暂停其管理该计划的职责,另行委任一名受托人临时接管,以保障计划照常运作。调查结束后,积金局视结果终止其管理该计划的职责,就违规行为提出检控,并撤销其核准资格。该受托人若被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000,000 元及判监七年。

常见考法

①直接考最高罚款额、最高监禁年期及持续罪行的每日罚款额;②列举题,问哪一项不属于积金局可采取的行动;③情境题,给出违规情节问积金局的恰当跟进,要求区分补救、罚款、暂停、终止/检控/撤销;④把暂停与撤销核准的效果对调作干扰项;⑤问罚款是否有固定金额,答案是须与违规严重程度相称。

易错

一是把 5,000,000 元与 100,000 元的适用情形搞混,后者只在罪行持续时按日加处;二是只记罚款,漏掉监禁七年;三是误以为暂停等同撤销核准,忘记暂停时须另委受托人临时接管;四是把这套数字套用到中介人或雇主身上;五是忽略检控与撤销核准须视乎调查结果,并可与终止管理职责并用。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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