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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4 章 › 4.5 持续监察目录
4.5

持续监察

繁體:持續監察On-going Monitoring

定义

指强积金计划推出后,积金局对受托人的表现及合规情况所作的长期、恒常的监管工作,而非一次性的入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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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背后的理念是:不能假设计划一经推出便会长期妥善运作而无须再监管,所以对受托人表现与合规的监察必须是持续过程。

手册列出的持续监察措施包括:①规定受托人设立妥善的内部控制措施及程序以确保遵守规定;②非实地审阅受托人呈交的报告及报表;③对受托人进行实地巡查;④定期与受托人会面就各项议题交换意见;⑤处理雇主或计划成员的投诉;⑥规定受托人向积金局报告重要事件,包括涉嫌违规个案;⑦在有理由相信强积金规定已经或可能遭违反时展开调查;⑧在相信成员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况下作出调查;⑨要求计划的其他服务提供者就受托人的表现作出检举(吹哨);⑩规定受托人纠正所有缺漏之处。

另一重点是「积金易」平台。平台全面投入运作后,所有核准受托人必须使用该平台执行其所营运计划的计划管理职能;所有计划的参与雇主及计划成员亦须透过平台管理强积金账户、提交强积金行政指示以作处理。积金局根据《强积金条例》获赋权监督平台运作,细节见手册第 8 章。

概念边界

持续监察是核准之后的恒常监管,与 4.4 的入门核准准则(资本、合适程度等)分属两个阶段;它本身也不是处分,发现问题后的罚款、暂停、终止、撤销核准属 4.8 制裁及罚则。合规标准(4.6)是积金局给受托人自我监察的指导工具,由受托人自行建立;持续监察则是积金局由外而内的监管动作,两者主体不同。

案例

某核准受托人在季度报表中漏报若干成员账户的处理延误。积金局在非实地审阅报表时发现数字异常,随即安排实地巡查,并在定期会面中要求受托人解释。同期有计划成员就权益支付延误投诉,投资经理亦按要求作出检举报告。积金局认为有理由相信强积金规定可能遭违反,于是展开调查,并要求受托人纠正内部控制的缺漏之处。由于该受托人须透过「积金易」平台执行计划管理职能,其行政指示的处理纪录亦可供积金局监督参考。

常见考法

①列举题,问哪一项「不属于」积金局的持续监察措施;②概念题,问持续监察的理念(不可假设计划推出后无须再监管);③把「吹哨」要求、报告重要事件、纠正缺漏等细项拆成多陈述组合判断真伪;④结合「积金易」平台,问受托人与雇主、成员使用平台是自愿还是强制,以及积金局的监督权力来源是否为《强积金条例》。

易错

一是把持续监察误当成积金局的处分权,忽略罚款与撤销核准属另一节;二是漏记「其他服务提供者检举受托人」这一项,误以为检举只来自成员或雇主;三是误以为使用「积金易」平台是受托人可选项,实际上是必须;四是把「有理由相信规定遭违反」与「相信成员利益可能受损」当成同一项,手册是两项独立的调查触发情形。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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