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安排 · 信託安排的優點
简体:信托安排 · 信托安排的优点Trust Arrangement · Advantages of the Trust Arrangement
定義
信託安排的優點,在於受託管的計劃資產與受託人、其他服務提供者及僱主本身的債務分隔,債權人無權要求以這些資產償債,從而為成員資產提供基本保障。
詳解
這一節內容短,但幾乎每次都以「為什麼強積金要用信託形式」的角度出題,必須記準三項主體與一項效果。
三項主體是:計劃受託人、其他服務提供者、僱主。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出現財政困難,債權人都不得要求他們動用受其託管的資產去償還債務。換言之,供款一旦進入信託,便不再屬於僱主或受託人的可供清償財產。
一項效果是:信託安排為計劃成員的資產提供基本保障。留意手冊的用詞是「基本保障」,即這是制度的底線安排,而非唯一保障。計劃資產的保障還包括嚴格的核准規定、專業彌償保險及補償基金等安排,信託安排與它們互為補充。
理解上可與信託的概念串連:受託人只是註冊持有人、並非實益擁有人,信託財產的實益權益屬於受益人,因此受託人自身的債權人對該等財產沒有追索基礎;同理,僱主已繳付並交由受託人持有的供款,也不再是僱主的償債資源。
概念邊界
信託安排保障的是資產不被上述三方的債權人追索,屬於「資產分隔」層面的保障;它並不保證投資不會虧損,也不等於對基金表現或回報作出保證。與保證基金那種由保證人提供回報或本金保證的產品概念完全不同。同時,它也不能免除受託人自身違反信託的賠償責任——那屬於追索權的範疇。
案例
某僱主經營不善進入清盤程序,其債權人發現該公司過去數年已為僱員繳付大量強積金供款,遂要求把交由計劃受託人持有的這部分資產拿來抵償公司債務。按信託安排的基本效果,債權人不得要求僱主動用受託管的資產償債,該等資產仍為計劃成員的利益而持有。同理,若受託人或其委任的服務提供者陷入財政困難,其債權人也不能打計劃資產的主意。這正是成員資產獲得基本保障的制度基礎。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信託安排的優點是甚麼;②以情境題問僱主/受託人/服務提供者清盤時債權人可否追索計劃資產;③考「三方」名單是否完整,故意漏掉「其他服務提供者」或「僱主」;④把信託安排與保證基金、專業彌償保險等並列,要求辨別哪一項提供的是資產分隔而非回報保證。
易錯
第一是把保障範圍只記成受託人,遺漏僱主與其他服務提供者。第二是把「基本保障」誤讀為保本或保證回報,進而與保證基金混淆。第三是以為信託安排可以擋下一切風險,忽略它並不處理投資市場風險,也不免除受託人違反信託時的個人賠償責任。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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