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 · 投資基金各方的職責
简体:投资基金 · 投资基金各方的职责Investment Funds · Roles of the Various Parties of an Investment Fund
定義
指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就認可投資基金的管理公司、信託人/代管人、審計師及過戶登記處四方,所訂明的資格門檻與持續責任。
詳解
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2003年4月推出《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把在香港向公眾發售的基金取得認可的準則,以及取得認可之後要長期遵守的責任寫明,涉及四類角色:管理公司、信託人或代管人、審計師、過戶登記處。
管理公司須獲證監會接納;若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由香港運作,其受規管活動要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註冊或領牌。資格門檻有五項:①以基金管理為主要業務;②發行及實收資本連同資本儲備不少於港幣1,000,000元或等值外幣;③對外借出的款額不得佔資產的重大比例;④任何時候維持正資產淨值;⑤投資管理運作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其監察制度要獲證監會接納。持續責任方面,須依組成文件、以持有人利益為依歸管理該計劃,保存賬冊記錄並編製賬目報告,每個財政年度最少刊發兩份報告,並讓公眾隨時查閱組成文件。
單位信託委任信託人,互惠基金公司委任代管人,同須獲證監會接納,並須持續受監管機構監察,或委聘獨立審計師按與證監會議定的範圍檢視內控及制度並呈報。身份限四類:《銀行條例》第16條持牌銀行、該類銀行的附屬信託公司、按《信託人條例》第VIII部註冊的信託公司,或在港外註冊而獲證監會接納的銀行機構或信託公司。另須經獨立審計,實收資本連非分派資本儲備不少於港幣10,000,000元或等值外幣,並持有港幣300萬元流動資本。九項一般責任包括代持有人以信託形式控制全部基金資產、以自身名義登記資產、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確保單位買賣及定價依組成文件辦理、執行管理公司指示(與組成文件或守則衝突者除外)、監察投資與借貸限額、向持有人作出報告,以及認購款項未收妥前不得發出單位或股份證明書。
審計師由管理公司或互惠基金公司董事在計劃成立時及職位出缺時委任,須獨立於管理公司、信託人/代管人以及互惠基金公司董事,並負責審計基金年報。持有人登記冊由基金本身、或(單位信託情形下)信託人或其委任人士備置,證監會要求時須獲告知存放地點。
概念邊界
本節講基金內部各方的資格與分工,與3.7.1所講的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兩種法律結構互相配合但角度不同。兩套資本數字必須分開記:管理公司是發行及實收資本連資本儲備至少港幣100萬元;信託人/代管人是實收資本連非分派資本儲備至少港幣1,000萬元,另加流動資本港幣300萬元。證監會不是基金的一方,它只負責認可與規管,而認可並不構成對產品的保證。同屬一間最終控股公司也不當然喪失獨立性,要逐項對照守則所列條件判斷。
案例
某基金公司擬在香港推出一隻單位信託向公眾發售。公司在本地成立為法團並由香港運作,故須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就受規管活動註冊或領牌,主營業務為基金管理,並備足發行及實收資本連資本儲備港幣1,000,000元、隨時維持正資產淨值。它委任一間《銀行條例》第16條持牌銀行旗下的附屬信託公司出任信託人,該信託公司實收資本連非分派資本儲備達港幣10,000,000元,另持流動資本港幣300萬元。由於兩者同屬一間最終控股公司,必須同時符合四項條件才當作互相獨立:雙方均為具規模財務機構的附屬公司、互不為對方的附屬公司、沒有同一人在雙方出任董事,並共同簽署承諾各自獨立處理基金事宜;若該基金成立地的法律已規定兩者獨立行事,亦可滿足要求。基金另委任一名獨立於管理公司及信託人的審計師審計年報,持有人登記冊交由信託人備置。
常見考法
①資本數字配對,管理公司的港幣100萬元與信託人/代管人的港幣1,000萬元連同流動資本港幣300萬元最常被對調;②守則的發布年份與授權法例(《證券及期貨條例》);③條文對應,如《銀行條例》第16條、《信託人條例》第VIII部、條例第V部;④每個財政年度最少刊發兩份報告;⑤九項責任中挑一項出情境題,例如認購款項未收妥不得發證明書;⑥同一最終控股公司下的四項獨立性條件作多陳述組合判斷。
易錯
最常見是把兩套資本要求互換,或漏掉信託人/代管人還須另持流動資本港幣300萬元。其次誤以為同屬一間最終控股公司便必然不獨立;實際上四項條件全部符合即視為獨立,而考生往往只背住後三項,漏掉「雙方均為具規模財務機構的附屬公司」。審計師的獨立對象也常只記成管理公司,忽略還要獨立於信託人/代管人及互惠基金公司董事。另須留意執行管理公司指示並非絕對,與組成文件或守則抵觸時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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