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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第 3 章 › 3.7 投資基金目錄
3.7.1

投資基金 · 互惠基金及單位信託

简体:投资基金 · 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Investment Funds · Mutual Fund and Unit Trust

定義

互惠基金與單位信託是投資基金(集體投資計劃)在不同法制下的兩種組織形式:前者以投資公司形式由股份持有人直接擁有,後者以信託形式把證券交由信託人存放、投資者持有可贖回信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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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兩者的共同本質是集體投資:投資目標相近的投資者把資金匯集成一個大資金池,由投資公司分散投資於股份、債券等財務工具組成的投資組合,投資者間接擁有資產並分享盈利。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投資基金、互惠基金、單位信託一律視為集體投資計劃。

互惠基金是最簡單也最常見的形態: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專門投資於其他公司的股份,只有一類投資者即股份持有人。他們直接擁有該投資公司,因而間接擁有公司所持的財務資產。互惠基金公司設有由股份持有人選出的董事局,董事局通常聘請專業投資經理即管理公司管理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是認可金融機構、註冊公司或保險公司,往往也是創立並推廣該基金的商業實體。一家管理公司可同時管理多個互惠基金,但每個基金都是獨立組織,各有自己的董事局。

單位信託建基於英國普通法的信託概念,英國、澳洲、加拿大、新加坡以及香港都承認;美國、日本、法國、盧森堡等大陸法地區不承認信託,因而改用互惠基金。設立時由投資公司購入一組具體證券交予信託人存放,再向公眾發售稱為可贖回信託證書的單位;持有人按單位比例享有這些證券的權益,信託人收到的一切收益及本金償還都派給證書持有人。

投資者無須持有至信託期滿,單位通常可售回信託,售價按組合內相關資產的買入價(即組合證券市值)計算,也就是每單位資產淨值;資產淨值=(總資產-總負債)÷已發行單位數目。單位價格確定後,信託人可沽出一種或多種證券籌措回購所需現金。

概念邊界

兩者的分野在於法律架構而非投資方式:互惠基金是公司,投資者是股份持有人、有董事局;單位信託是信託,投資者是單位(信託證書)持有人、有信託人存放證券。這是「怎樣組織」的分類,與「開放型/封閉型」這一「推出後怎樣運作」的分類屬不同維度,不可混為一談。管理公司只是受聘的投資經理,不等於基金本身;信託人負責存放證券與回購付款,也不是投資管理人。

案例

一名持牌保險代理人向客戶解釋投資相連保單所連結的基金:該基金以單位信託形式在香港設立,投資公司購入一組證券交予信託人存放,客戶認購的是可贖回信託證書。客戶問「我可不可以中途賣回」,代理人說明單位通常可售回信託,售價按組合內證券市值折算出的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公式為(總資產-總負債)÷已發行單位數目;信託人會沽出部分證券籌措回購現金。客戶又問為何同一集團在美國發行的產品叫互惠基金,代理人解釋美國不承認信託概念,故改用公司形式,投資者身份是股份持有人。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要求分辨股份持有人/單位持有人、董事局/信託人的對應關係;②法制題,問哪些司法管轄區承認信託(英國、澳洲、加拿大、新加坡、香港)、哪些不承認而採用互惠基金(美國、日本、法國、盧森堡);③資產淨值計算或公式辨認;④管理公司可以是哪幾類實體;⑤多項陳述組合,混入「管理公司只可管理一個基金」之類錯誤陳述。

易錯

把資產淨值寫成總資產÷單位數目,漏掉減去總負債;誤以為信託人負責投資決策(實際由管理公司/投資經理負責);以為一家管理公司只能管一個互惠基金(可管多個,各自獨立、各有董事局);把可贖回信託證書當成不可贖回、必須持有至信託期滿;以及把互惠基金與單位信託當成兩種不同風險級別的產品,其實只是法律架構之別。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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