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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1 可保權益目錄
3.1.2

可保權益 · 可保權益的重要性

简体:可保权益 · 可保权益的重要性Insurable Interest · Importance of Insurable Interest

定義

欠缺可保權益會令有關保險協議無效,而保費能否退還則按不同險種適用的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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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可保權益的重要性首先體現在合約效力上:缺乏可保權益,保險協議屬無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簽了投保書、保險人也收了保費,該安排在法律上並不能作為有效的保險合約執行。

第二層是退還保費的問題。手冊指出,無效協議下保費能否退還,其相關規則會因所屬險種而異。這些規則包括:①有關合約非法性的一般規則;②《保險業條例》的相關條文;③《海上保險條例》的相關條文。考試常直接考這三個來源,考生宜按「一般規則+兩條條例」記憶。

要注意,手冊並沒有說「一律退還」或「一律不退還」,而是說規則因險種而異。所以遇到「欠缺可保權益,保費必定全數退還」這類絕對化的陳述,應判為錯誤。

實務層面,這一節解釋了為何保險人在核保階段就要確認投保人與標的的關係:若關係不成立,整份保單可能自始無效,保險人不須賠付,中介人向客戶促成的安排也等於白做,甚至引起投訴。

概念邊界

這裡講的是「沒有可保權益的後果」,與 3.1.3 講的「怎樣才算有可保權益」是兩個層次。無效並非因為披露不實(那屬違反最高誠信的範疇),而是因為該協議本身不能成為合法的保險合約。退還保費的規則來自合約非法性的一般規則及兩條條例,並非由保險人自行決定。

案例

一名投保人為一位與自己毫無法律關係的鄰居的生命投保壽險,隱瞞了雙方關係。日後鄰居身故,投保人提出索償。保險人核實後發現投保人對該生命自始沒有可保權益,該協議屬無效,索償不獲受理。至於已繳保費能否取回,則要按合約非法性的一般規則以及《保險業條例》的相關條文處理,而不是由保險人憑習慣一律退款。持牌中介人若在銷售時未核實關係,會令客戶白付保費並可能招致投訴。

常見考法

①問缺乏可保權益的法律後果,選項常在「無效」「可撤銷」「仍然有效但可拒賠」之間設陷阱;②問退還保費所依據的規則來源,考《保險業條例》與《海上保險條例》兩條條例的名稱;③設「保費必定全數退還」的絕對陳述讓考生判斷真偽。

易錯

易錯點一:把「無效」誤答成「可撤銷」——違反最高誠信才涉及撤銷,欠缺可保權益是無效。易錯點二:以為退還保費有單一答案,忽略手冊強調的因險種而異。易錯點三:只記得《保險業條例》,漏了《海上保險條例》和合約非法性的一般規則。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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