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誠信 ·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
简体:最高诚信 · 违反最高诚信的补救Utmost Good Faith · Remedies for Breach of Utmost Good Faith
定義
指最高誠信責任被違反後,受屈一方(通常是保險人)可採取的處理方式:自始撤銷整份合約、就特定失實陳述另提侵權索償,或選擇不予追究。
詳解
①自始撤銷整份合約。受屈方可在合理時間內把合約自保單生效時起推翻。後果是:在不知悉該違反的情況下先前所繳保費(及賠款)一般可退還;但如該違反是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欺詐性違反,則不在此列。
②另加侵權索償。屬於欺詐性或疏忽性失實陳述的情況,除撤銷合約外,原則上還可以在侵權法下另行提出訴訟索取損害賠償。注意這項額外補救只針對失實陳述,且限於欺詐性或疏忽性兩種。
③放棄追究。受屈方也可選擇對違反不予追究,此時合約具追溯效力地生效,等同當作未曾違反處理。
④不可拆開撤銷。手冊特別提醒:受屈的保險人不能一面拒絕就某項索償或保險金要求作出賠付,一面在餘下保險期限內把保單當作有效,同時保留部分或全部已繳保費。理由是只撤銷合約的一部分並非可執行的補救,撤銷就是整份、自始撤銷。
⑤適用範圍。上述補救對四類違反(欺詐性/非欺詐性的失實陳述與不披露)都可能適用。
概念邊界
補救講的是違反發生後的法律後果,不同於「是否構成違反」的判斷。撤銷合約是整份、自始撤銷,與依除外條款拒賠某一項損失截然不同;後者保單仍然有效。侵權損害賠償並非所有違反都可提,只限欺詐性或疏忽性失實陳述。退還保費的原則也有例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的欺詐性違反不獲退還。
案例
某保單持有人投保時對過往索償紀錄作出虛假陳述,保險人在理賠調查中發現。保險人若決定追究,可在合理時間內自保單生效日起撤銷整份合約;因屬被保險人一方的欺詐性違反,已繳保費不會退還,若屬欺詐性或疏忽性失實陳述,保險人原則上還可另循侵權法索取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能採取的做法是:只拒絕這一宗索償,把保單在餘下期間繼續當作有效,並把保費照收不誤——這等於撤銷合約的一部分,並非可執行的補救。保險人亦可以選擇不予追究,此時合約具追溯效力地有效。
常見考法
①三項補救的辨識與排除法;②保費可否退回及其欺詐例外;③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只限欺詐性或疏忽性失實陳述;④「只拒一宗索償、保單餘期繼續有效、保費照留」這一不可行做法的判斷題;⑤放棄追究後合約的效力(追溯生效);⑥合理時間內行使撤銷權。
易錯
以為任何違反都能另索損害賠償,忽略只限失實陳述且須欺詐或疏忽;以為撤銷後保費一律退還,漏了欺詐違反的例外;把「拒賠某項索償而保單繼續有效」當成合法補救;忘記撤銷必須在合理時間內行使,且效力回溯至保單生效之時;混淆放棄追究與撤銷的後果方向。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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