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誠信 · 違反最高誠信的類別
简体:最高诚信 · 违反最高诚信的类别Utmost Good Faith · Types of Breach of Utmost Good Faith
定義
違反最高誠信按形式分為失實陳述與不披露,按心態分為欺詐性與非欺詐性,兩種分類交叉產生四個類別。
詳解
第一種分類看行為形式:失實陳述是提供虛假資料,屬於「說了假話」;不披露是沒有披露重要資料,屬於「該說而沒說」。第二種分類看心態:欺詐性違反,與非欺詐性違反(即無意地或疏忽地作出的違反,而非欺詐性)。要注意「非欺詐性」把無意與疏忽兩種情形都包含在內。
兩個分類結合,得出四個類別:①欺詐性失實陳述——欺詐性地向另一方提供虛假的重要事實;②非欺詐性失實陳述——無意地或疏忽地向另一方提供虛假的重要事實;③欺詐性不披露——欺詐性地不向另一方披露重要事實;④非欺詐性不披露——無意地或疏忽地漏了向另一方披露重要事實。
分清類別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連著補救:四類中的任何一類都可令受屈方在合理時間內自始推翻整個合約,但保費(和賠款)能否退回,取決於該違反是否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欺詐性違反;而額外的侵權索償則只在欺詐性或疏忽性失實陳述的情況下原則上可行。考生答題時應先判形式、再判心態,兩步鎖定類別。
概念邊界
四個類別只處理「違反最高誠信」這一層,不涵蓋違反保證。資料完全真實的保證被違反時,即使該事項在普通法下並不重要,也屬違反保證而非當然屬於這四類。另外,非欺詐性同時包含無意與疏忽兩種心態,不要把疏忽單獨劃到欺詐那一邊;但在補救層面,疏忽性失實陳述與欺詐性失實陳述才可另行提出侵權索償。
案例
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把曾經發生的兩次火警損失寫成「從未有損失」,若屬明知而故意,即構成欺詐性失實陳述;若因記憶有誤而寫錯,則屬非欺詐性失實陳述。另一名投保人對過往損失紀錄隻字不提:若他明知該紀錄會令保險人加價而刻意隱瞞,屬欺詐性不披露;若他誤以為投保書沒問就不必說,則屬非欺詐性不披露。四種情形行為外觀相近,判別關鍵在於「是說錯了還是沒有說」以及「是否存心」。
常見考法
①直接考四個類別的名稱與定義配對;②給一段情境,要求判斷屬於哪一類;③考分類邏輯,問兩種分類的依據分別是什麼;④把「非欺詐性」拆成無意與疏忽設干擾項;⑤與補救結合出題,問某一類違反下保費可否退回。
易錯
最常見是混淆失實陳述與不披露:前者是給出虛假資料,後者是沒有給出資料。其次是把疏忽誤歸入欺詐性一類。第三是忘記四類之下補救並非完全相同,答題時把保費一律說成可退或一律不可退。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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