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權益 · 轉讓
简体:可保权益 · 转让Insurable Interest · Assignment
定義
轉讓即權利的轉移,保險上分兩類:保險合約(保單)的轉讓,與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的轉讓,兩者在效果與要求上各不相同。
詳解
①轉讓保險合約的效果:保單有效地由轉讓人轉到承讓人手上,轉讓人在合約中的權益完全轉移;日後受保事故發生,保險人須就承讓人的損失賠付,而非轉讓人的損失。在壽險中,轉讓絕不會換入一個新的受保生命。
②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保單收益轉讓)的效果:對已發生與可能發生的損失均有效力。已轉讓的保單仍然承保轉讓人所遭受的損失,而非承讓人的損失,只是有權向保險人提告索償的人變成承讓人。
③可保權益要求:保險合約的轉讓,要求轉讓人與承讓人在轉讓當刻都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否則轉讓不生效;手冊舉汽車保單為例,在轉移受保汽車產權的同時把保單轉讓給買家,即可滿足要求。至於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承讓人無須具備可保權益,因此它實際上可以構成給承讓人的餽贈。
④保險人同意:轉讓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無論保險合約性質如何,都不需要保險人同意。保險合約的轉讓則較複雜,不同類別保險受不同法則規限,非水險單又常有條文凌駕這些法則;考生只須記住實務上人壽保險單與海上貨物保險單不同於其他保單,可不經保險人同意而轉讓。
⑤轉讓的是權益而非責任:轉讓不會把轉讓人在合約下的責任轉到承讓人身上,這類轉移須得到保險人同意。手冊另有註解:訂明保險金須付予被保險人以外某人的條款,未必就是收取保險金權利的轉讓,法院可能只把它解釋為一項付款指示,最多給該收款人一個獲支付的期望,起訴保險人的權利仍屬被保險人。
概念邊界
兩類轉讓的分界最關鍵:合約轉讓改變的是「誰的損失受保」,收益轉讓改變的只是「誰可以向保險人追討」。轉讓也不同於責任的轉移,後者須保險人同意。付款指示條款不等於收益轉讓。壽險中的轉讓亦絕不涉及更換受保生命。
案例
車主把一輛受保私家車售予買家,在辦理車輛產權轉移的同時把汽車保單一併轉讓給買家,轉讓當刻雙方對該車都有可保權益,轉讓有效,日後車輛受損由保險人向買家賠付。另一情形:一名壽險保單持有人把保單收益轉讓給成年子女,子女無須對該生命有可保權益,該轉讓可實際構成餽贈;保單仍承保原保單持有人的身故,只是索償權歸子女,且此類收益轉讓不需保險人同意。
常見考法
①兩類轉讓在「承保誰的損失」上的差異;②哪一類需要雙方具備可保權益;③哪些保單可不經保險人同意而轉讓(人壽保單與海上貨物保單);④轉讓是否連同責任一併轉移;⑤付款指示條款是否構成收益轉讓的判斷題。
易錯
以為收益轉讓後保單改為承保承讓人的損失;以為收益轉讓也要承讓人有可保權益;把「人壽保單與海上貨物保單」錯記成全部海上保單或所有非水險單;忘記責任轉移須保險人同意;把保單上指明第三者收款的條款一律當作收益轉讓。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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