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誠信 · 最高誠信
简体:最高诚信 · 最高诚信Utmost Good Faith · Utmost Good Faith
定義
最高誠信是普通法對保險合約施加的、比一般商業合約更嚴格的誠信要求:不論對方有沒有查問,合約雙方都須主動向對方披露所有重要事實。
詳解
①與一般誠信的落差。大部分商業合約只受一般誠信約束,各方須誠實行事、所提供資訊須實質上真實,但沒有責任確保對方獲得一切足以影響其是否訂約、以何條件訂約的重要資訊。手冊的經典比喻是:你上了雙層巴士並付了車費,才發現全車無空位,你並無投訴理由,也不能以巴士公司未自發披露座位已滿為由推翻合約。
②保險的更高標準。保險受最高誠信約束,意思是雙方都負有披露責任,而且不以對方發問為前提。手冊的例子:火險投保人即使投保單上沒有相關問題,仍須向保險人披露有關損失的紀錄。技術上保險人同樣負此責任,但考試與實務的重點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一方。
③保險人可用保證把責任加碼。保險人有時要求投保人聲明或保證:所有已披露的資料,無論是否涉及「重要」事項,都必須完全真實(而不只是實質上真實)。手冊舉例:三十一歲的醫療保險投保人在投保書上寫三十歲,從普通法最高誠信看這項偏差在醫療保險中不太可能算重要,但若有上述保證,技術上已構成違反保證。
④另一方向的放寬。保單條文亦可能訂明,無意地或疏忽地(相對於欺詐性地)違反該責任將不予追究。
概念邊界
與一般誠信的分界在於「是否須自發披露」:一般誠信只要求所說的實質上真實,最高誠信另加主動披露責任。與保證的分界在於:最高誠信只管重要事實且要求實質真實,保證可延伸至不重要事項並要求完全真實,二者違反的性質不同。不屬於最高誠信範圍的:手冊列出的無須披露事實,以及投保人在合約訂立後才知悉的事實。
案例
某港商就其廠房投保火險,投保單上並無「過往損失紀錄」一欄。該商戶過去曾有火警索償,卻因為表格沒問而隻字未提。按最高誠信,損失紀錄屬須主動披露的重要事實,縱使投保單未設問題,不披露仍構成違反。反過來,若同一投保人漏了提及廠房已裝設自動滅火灑水系統,雖然該事實會影響保費釐定,卻因顯示風險較低而不構成違反。若保單另載有「所有已提供資料完全真實」的保證,則連年齡、門牌等不涉重要性的小誤差,技術上也可能構成違反保證。
常見考法
①一般誠信與最高誠信對照,用巴士座位一類情境問哪一方有權推翻合約;②「投保單沒問就不用說」的判斷題;③保證條款把責任延伸到不重要事項與完全真實,常以三十一歲報三十歲的情境出題;④問最高誠信責任是單方還是雙方;⑤多陳述組合,把「無意/疏忽違反可獲不予追究」與法定補救混在一起考。
易錯
最常錯的三點:以為披露責任只在保險人發問時才產生;以為最高誠信只約束投保人,忽略技術上保險人同負此責;把「違反保證」與「違反最高誠信」混為一談——年齡少報一歲在醫療保險中未必是重要事實,卻可能違反保證。另有考生誤以為保單一定會追究任何違反,忽略條文可豁免無意或疏忽的違反。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微信掃碼打開小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