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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2 最高誠信目錄
3.2.1

最高誠信 · 一般誠信

简体:最高诚信 · 一般诚信Utmost Good Faith · Ordinary Good Faith

定義

一般誠信是普通法上適用於大部分商業合約的原則:各方須誠實行事、所提供的資訊須實質上真實,但沒有責任主動向對方披露一切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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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一般誠信的核心只有兩條:①行事必須誠實;②凡是自己說出口、寫下來的資訊,須做到「實質上真實」(substantially true),而不必是每個字都完全準確。它並不要求任何一方替對方設想,主動把可能影響對方是否訂約、或以什麼條件訂約的關鍵資訊統統交出來。換句話說,一般誠信下的責任是「不說假話」,而不是「必須說」。

手冊用的經典例子是搭雙層巴士:你上車付了車費之後才發現車上已無空位,你沒有投訴的理由。技術上說,你無權以巴士公司沒有自發向你披露「座位已滿」這項事實為理由,去推翻你與巴士公司之間的合約。因為一般誠信下巴士公司並無主動披露的責任,沉默本身不構成違反。

把這一原則放在保險科目裡講,是為了做對照:大部分商業合約止步於一般誠信,而保險受到一種更嚴格的原則約束,即最高誠信,要求不論對方有沒有查詢,都要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考生要能一句話說清兩者的差別:一般誠信=消極的不作虛假陳述;最高誠信=積極的主動披露義務。

概念邊界

一般誠信只管「說出來的話是否實質真實」,不管「該說而沒說」。沉默、不披露在一般誠信下通常不構成違反,但在保險合約中則可能構成不披露而違反最高誠信。另外,一般誠信的真實性標準是「實質上真實」,與保險人有時以保證方式要求的「完全真實」不同;後者是保險人對普通法責任的延伸,不屬於一般誠信本身。

案例

客戶在商店購買一台家電,店員回答客戶提問時如實說明型號與保用期,但沒有主動告訴客戶下星期該型號會減價。客戶事後發覺,也無法以對方沒有披露為由推翻交易,因為一般買賣合約只受一般誠信約束。同一位客戶隨後向保險人投保火險,即使投保書上沒有相關問題,他仍須主動向保險人披露過往的損失紀錄——這時適用的是保險獨有的最高誠信標準。兩個情境對比,正好說明同一個人在不同合約下承擔的誠信責任並不相同。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一般誠信與最高誠信的分別,選項以「是否須主動披露」「實質真實還是完全真實」作區分;②給出巴士滿座、一般買賣等非保險情境,問當事人可否推翻合約;③以多陳述組合形式,要求判斷哪些描述屬於一般誠信下的責任;④設置陷阱,把最高誠信的主動披露責任說成適用於所有商業合約。

易錯

最常見錯誤是把「誠實」等同「必須全部說出來」,誤以為一般誠信下沉默也算違反。其次是混淆真實程度:一般誠信只要求實質上真實,考生常錯答為完全真實。還有考生看到「普通法」三字就以為只有保險適用,其實一般誠信適用於大部分商業合約,保險只是在其上再疊加更嚴格的要求。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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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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