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誠信 · 重要事實
简体:最高诚信 · 重要事实Utmost Good Faith · Material Fact
定義
重要事實指按法例定義,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在釐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擔該風險時作出判斷的任何情況。
詳解
①法定定義與判斷視角。定義的落腳點是「審慎的保險人」,而不是某一特定保險人、特定被保險人,也不是所謂合理的被保險人。考試常在這一句上設陷阱:投保人自己覺得不重要並不能免責。
②按受影響決定分三類。第一類只影響接受或拒受風險的決定,例如擬受保生命長了不能動手術的惡性腦腫瘤;第二類只影響保費釐定,例如擬投人身意外保險的受保人職業是推銷員;第三類同時影響兩方面,例如擬受保生命患糖尿病。記法是:拒保型、加費型、兩者兼有型。
③無須披露的事實(前提是保險人沒有查詢)。手冊列出三項:一是常識範圍內的事實,例如氫氣具爆炸性;二是保險人已知或當作已知的事實,例如索馬里的海盜問題;三是減低風險狀況的事實——手冊舉例,商業火險投保人未提及處所已裝自動滅火灑水系統,該事實若披露會影響保費釐定,但因顯示風險較低,此項遺漏不構成違反最高誠信。
④注意「如無查詢」這個前提:一旦保險人主動發問,上述豁免不再成立,答案仍須真實。
概念邊界
重要事實針對的是「會影響承保或定價判斷的情況」,與保證要求的「全部資料完全真實」不同:不重要的小誤差不違反最高誠信,卻可能違反保證。另外,減低風險的事實雖然與承保相關且會影響保費,仍不屬須主動披露之列;常識與保險人已知或當作已知的事實亦然。判斷標準是審慎保險人,而非投保人主觀認知。
案例
投保人為其香港倉庫申請商業火險。核保時他未提及倉庫已加裝自動滅火灑水系統,也未提及鄰近街道近年治安狀況這類公開資訊,但同樣沒有提及公司過去兩年的火警損失紀錄。前兩項分別屬於減低風險的事實與保險人當作已知的事實,無須主動披露;損失紀錄則會左右審慎保險人是否承保及以何保費承保,屬重要事實,遺漏即構成不披露。若投保單上明確問及「處所有否裝設滅火系統」,則灑水系統一項也必須如實回答,不能再援引「減低風險」為由沉默。
常見考法
①默寫或辨識法定定義中的兩個決定——釐定保費、決定是否承擔風險;②三類重要事實與舉例配對(腦腫瘤/推銷員/糖尿病);③三項無須披露事實的辨識,尤其是灑水系統的減低風險例子;④判斷標準是審慎保險人還是合理被保險人;⑤情境題給一串事實,問哪一項無須主動披露。
易錯
把標準誤記為「合理的被保險人」或「該保險人」;以為凡影響保費的事實都必須披露,因而誤判灑水系統一例;忽略「如無查詢」這個前提,以為保險人問了也可以不答;把糖尿病、腦腫瘤、推銷員三個例子所屬類別對調。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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