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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2 最高诚信目录
3.2

最高诚信

繁體: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

定义

本节讲最高诚信:保险合约双方不论对方有否查询,均须主动披露重要事实的普通法责任,涵盖其与一般诚信之别、重要事实的界定、披露时点、违反类别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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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本节由浅入深分三段。第一段建立标准:3.2.1 的一般诚信只要求诚实与「实质上真实」,没有主动披露责任(巴士满座的比喻);3.2.2 把标准抬高到最高诚信,加上主动披露义务,并说明保险人可用保证把要求再拉高(延伸至不重要事项、要求完全真实),亦可用条文放宽(无意或疏忽的违反不予追究)。

第二段界定责任的范围:3.2.3 回答「披露什么」——以审慎保险人为标准,分只影响接受与否、只影响保费、两者兼有三类,并列出三项无须披露的事实(常识、保险人已知或当作已知、减低风险的事实),前提是保险人没有查询;3.2.4 回答「何时披露」——普通法上责任止于合约订立,续保与要求更改合约时重新适用,人寿保单周年日是例外,保单条款则可另加要求。

第三段处理后果:3.2.5 按形式(失实陈述/不披露)与心态(欺诈性/非欺诈性)交叉出四个类别;3.2.6 接上补救——自始撤销整份合约、就欺诈性或疏忽性失实陈述另提侵权索偿、或放弃追究令合约追溯生效,并强调不可只撤销一部分。

主线一句话:责任有多高(3.2.1–3.2.2)→ 说什么、何时说(3.2.3–3.2.4)→ 违反了算哪一类、后果如何(3.2.5–3.2.6)。

概念边界

本节管的是投保阶段(及续保、更改时)的资料真伪与披露,不是承保资格(3.1 可保权益)、也不是损失成因(3.3 近因)或赔付金额(3.4 弥偿)。要与保证分开:最高诚信只管重要事实、只要求实质真实;保证可延伸至不重要事项并要求完全真实。合约订立后才知悉的事实不属披露范围,保险人只能靠除外条款拒赔,而非以违反最高诚信撤销保单。

案例

某港商就厂房投保火险。投保单没问过往损失纪录,他便只字未提;同时亦未提及厂房已装自动灭火洒水系统,另把年龄写少一岁。分析:损失纪录属重要事实,纵使无查询亦须主动披露,不说即构成不披露(3.2.2、3.2.3);洒水系统属减低风险的事实,遗漏不构成违反(3.2.3);年龄小误差在普通法下未必重要,但若保单载有资料完全真实的保证,技术上已违反保证(3.2.2)。若隐瞒损失纪录属明知故意,即欺诈性不披露(3.2.5);保险人可在合理时间内自始撤销整份保单,且因属被保险人的欺诈性违反,保费不获退还,亦不能只拒这一宗索偿而保单余期照样有效(3.2.6)。

常见考法

本节是三大原则中题量最重的一块。高频点:一般诚信与最高诚信的对照(是否须主动披露、实质真实还是完全真实);重要事实的法定定义与「审慎保险人」标准;三项无须披露的事实,尤以洒水系统一例;披露时点的四个场景(订立、期内变更、续保、更改),人寿周年日例外常设陷阱;四类违反与三项补救的配对,特别是保费退还的欺诈例外。多为情境判断与多陈述真伪组合。

易错

跨点最易混的四处:一是把一般诚信的沉默豁免搬到保险;二是把「违反保证」与「违反最高诚信」混为一谈(少报一岁在医疗保险未必重要,却可能违反保证);三是把疏忽归入欺诈一类,实则疏忽属非欺诈性,但在补救上疏忽性失实陈述与欺诈性失实陈述同样可另提侵权索偿;四是把合约订立后才知悉的事实推到补救层面,误答保险人可撤销保单,其实应靠既有疾病等除外条款。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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