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安排 · 對受託人的追索權
简体:信托安排 · 对受托人的追索权Trust Arrangement · Recourse against Trustees
定義
對受託人的追索權,是指受託人違反信託時受益人可採取的補救途徑,手冊將其分為「歸還」與「問責性」兩類。
詳解
第一類是歸還。受託人若未能履行其應有的責任,或做了作為受託人無權做的事,便須負上違反信託的責任。一旦發生違反信託而令信託財產蒙受損失或減少,受益人有權對該受託人採取法律行動,追究損失。
歸還的執行方式有兩層:失責受託人必須以自己的個人資金向受益人歸還信託財產;若有關財產無法歸還或復原,則須給予充分賠償,當作償還信託財產。這裡有一條極易出題的禁令——受託人不得動用強積金計劃的資產,來彌補因其本身犯錯而造成的計劃資產損失或減少。換言之,代價必須由受託人自己承擔,不能轉嫁回成員的資產。
第二類是問責性:受託人從信託財產所獲得的一切收益,必須全數轉交受益人。這一項與信託概念中「收益歸受益人」的原則相呼應,即使收益是受託人憑其努力取得,也不得留歸自己。
答題時把兩類分清即可:涉及損失與賠償的屬歸還,涉及交出所得收益的屬問責性。
概念邊界
追索權處理的是受託人違反信託後對受益人的民事補救,由受益人提出法律行動;與積金局依法作出的制裁及罰則(罰款、暫停管理計劃、撤銷核准資格等)不同,後者屬監管與刑事層面。也不要與補償基金混淆:補償基金是制度為計劃資產提供的保障機制,而追索權針對的是受託人本人的責任。投資市況下跌導致的權益減少,若無違反信託,不屬追索範圍。
案例
某核准受託人因內部程序失當,誤將一批計劃資產作出不獲契據准許的處理,令成員權益減少。受託人其後提出以計劃本身的資產沖銷該項損失,以便帳目平衡。這樣做並不容許:因其犯錯造成的計劃資產損失或減少,不得用計劃資產來彌補,受託人須以個人(公司本身)的資金歸還有關財產;如該財產已無法復原,則須支付充分賠償當作償還。若受託人在此期間從該筆信託財產取得任何收益,按問責性也須全數轉交受益人。
常見考法
常見出題方式:①問追索權分為哪兩類,要求指出「歸還」與「問責性」;②以情境問受託人可否動用計劃資產彌補自身過失造成的損失(答案為不可);③問無法歸還財產時的處理(須給予充分賠償);④把民事追索與監管制裁並列作多陳述組合題,考辨別能力。
易錯
最常見的失分點是沒記住「不得用計劃資產彌補自身過失」這條禁令。其次是把「問責性」理解成向積金局問責,其實指的是交出從信託財產取得的收益。第三是忽略觸發責任的兩種情形——「未履行應有責任」與「做了無權做的事」都算違反信託,不限於積極的越權行為。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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