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安排 · 受託人的受信責任
简体:信托安排 · 受托人的受信责任Trust Arrangement · Fiduciary Duties of Trustees
定義
受信責任是受託人因獲得信任而承擔的一組行為責任,核心是行使酌情權時顧及受益人整體利益,謹慎管理並穩妥保管基金,且只為受益人而非自己的利益行事。
詳解
「受信」這個詞本身帶有獲得信任、有信用的含義,用在受託人身上,說明其肩負重大的受託責任、可被信賴,並獲准在一定範圍內行使酌情權。手冊把這組責任逐項列明,考生宜按「對誰負責、怎樣管錢、怎樣交代」三條線去記。
對誰負責:行使任何酌情權時,都要照顧信託受益人的整體利益,這是信託法下最基本的一條;同時要代受益人保管信託財產,為受益人而不是為受託人自身的利益行事。
怎樣管錢:必須以高度的努力與審慎去管理基金,確保基金獲穩妥保管;必須確保資產獲明智而妥當地投資;必須按照法律以及信託契據的規定去管理信託財產。付款方面亦有限制——從基金支付款項時,只可付給在權利產生之時符合資格的人。
怎樣交代:要保存適當而完整的帳目及其他紀錄,並讓所有有權查閱的人可以查閱。
另有一點常被忽略:受託人雖可委任其他服務提供者履行計劃職能,但仍須密切監察這些服務提供者的表現,這正是履行對計劃受信責任的一部分。換言之,外判工序並不等於把責任一併轉走。
概念邊界
受信責任來自信託法的一般原則,屬行為標準;與《強積金條例》及《一般規例》為受託人訂明的一條條具體規定(例如保證計劃獲註冊、備存充裕資本及專業彌償保險、向積金局提交經審計報表)不同,後者違反可構成刑事罪行並招致罰則。至於違反之後受益人可以要求歸還財產或作出賠償,屬對受託人的追索權範疇。若受託人已明智妥當投資並依法依契據行事,只是市況令回報欠佳,不構成違反受信責任。
案例
某核准受託人把行政管理與投資管理外判給兩家服務提供者後,長年不檢視其表現,直至有成員反映帳目殘缺、無法查閱才發現問題。按受信責任,保存適當而完整的帳目及紀錄供有權查閱者查閱本屬受託人的責任,而對獲委任服務提供者的表現作出密切監察同樣是受信責任的一環,外判並不轉移這些責任,故該受託人已屬失責。另一情境:受託人把基金資產用於一項對自身有利的安排,即使受益人整體未即時蒙受損失,亦已抵觸「為受益人而非受託人本身利益行事」一項。
常見考法
①「以下哪項不屬於受託人的受信責任」的排除題;②把各項責任改寫一兩個字後問真偽,陷阱多設在「整體利益」「符合資格的人士」「穩妥保管」「明智及妥當」等字眼上;③給出受託人自利、或疏於監察服務提供者的情境,問抵觸了哪一項;④問哪一項屬「信託法下的基本責任」,答案指向行使酌情權時顧及受益人整體利益。
易錯
一是把受信責任與條例、規例訂明的具體職責清單混為一談,作答時張冠李戴。二是誤以為委任了服務提供者即可免責,忽略監察表現本身就屬受信責任。三是漏掉付款對象須為「在權利產生時符合資格」的人,誤寫成任何成員均可。四是把查閱紀錄的權利說成人人可查,實則限於有權查閱者。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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