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的核准
简体:受托人的核准Approval of Trustees
定義
指凡有意出任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的個人或公司,都必須先向積金局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積金局按資本、合適程度、工作能力、在港規模及控制權等準則把關。
詳解
核准是進入市場的第一道關卡:不論自然人還是公司,凡打算出任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都要先向積金局遞交申請。手冊把申請人分成三類,門檻各異。
公司受託人須過四關:一是財政關,繳足款股本要有 1.5 億元,淨資產亦須有同等數額,兩項各自達標;二是人選關,董事與行政總裁都要屬「合適」人選,也就是聲譽與品格良好,此外行政總裁連同過半數董事(這批人當中必須有一名獨立董事)要擁有管理公積金計劃所需的技巧、知識和專長;三是能力關,申請人要有本事經營管理強積金計劃這門業務,並已設好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四是在地關,須在香港有足夠的規模與控制權。
離岸公司受託人在上述要求之外還要符合額外準則,例如須受一個獲積金局接納的離岸監管當局所監管,而其所在地的信託法與公司法水平要與香港相若,使計劃成員得到同等程度的保障。
個人受託人指自然人(並非信託公司),須慣常居於香港、聲譽品格良好,並須提交一份履行職能擔保,形式可為保險單或銀行擔保,用來彌補因其不履行職責或違反責任而令計劃或成員蒙受的損失。擔保額定為計劃淨資產值的一成,封頂 1,000 萬元;而且一旦要由自然人出任受託人,最少須委任兩名。
概念邊界
4.4 講的是「入閘」環節,即積金局在受託人開業前的審批;獲核准後還須受 4.5 的持續監察,兩者是前後兩個階段。核准對象是受託人本身,與 5.1 強積金計劃的註冊、成分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不是同一道程序。個人受託人的履行職能擔保亦不等同 3.1.2 的專業彌償保險,前者按計劃淨資產值一成計算並設 1,000 萬元上限,用於擔保該受託人履職。
案例
某信託公司擬申請成為核准受託人:它先把繳足款股本增至 1.5 億元,並確保淨資產同樣達到 1.5 億元;行政總裁及過半數董事具備公積金計劃管理經驗,董事會中另委一名獨立董事;同時在香港設立實體辦公室、團隊與決策層,並制定內部監控程序,以證明其規模、控制權及工作能力符合要求。
另一情形:某家族擬委任兩名自然人出任受託人(人數已符合最少兩名的規定)。假設該計劃淨資產值為 8,000 萬元,履行職能擔保額即為一成,也就是 800 萬元;若計劃日後增長至一成已超過 1,000 萬元,擔保額亦只需做到 1,000 萬元的上限。
常見考法
①直接考數字,如 1.5 億元的股本與淨資產、擔保額一成、1,000 萬元上限、最少兩名個人受託人;②辨析「繳足款股本」與「淨資產」是各自 1.5 億元還是合計;③問董事會中是否必須有獨立董事;④離岸公司受託人的額外準則(受接納的離岸當局監管、當地信託法與公司法可比);⑤多陳述組合,要求挑出哪一項不屬公司受託人的核准準則。
易錯
一是把 1.5 億元理解為股本與淨資產合計;二是漏掉「大部分董事當中須包括一名獨立董事」;三是把要求「具備足夠技巧、知識及專長」的範圍誤記為全體董事,其實是行政總裁加大部分董事,而「合適」(聲譽品格)才是針對董事及行政總裁;四是把履行職能擔保當成公司受託人的要求,它只適用於個人受託人;五是忘記自然人出任時必須至少兩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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